(1)代表权,即工会是作为职工具体利益的代表者的权利,有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2)维护权,包括工会有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企业处理违纪职工,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权利;为职工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和咨询服务的权利,如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3)参与权,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如工会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起草;参与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调查处理等。
(4)监督权,包括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对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状况提出意见的权利;监督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权利。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工会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工会法》在规定工会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工会必须履行的义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项:
(1)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支持企事业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提高经济效益的义务。
(2)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的义务。
(3)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