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规定干扰无线电通讯犯罪
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对干扰无线电通讯犯罪作出原则规定。
原修改决定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刑法中关于干扰无线电通讯犯罪的规定,建议对该问题原则规定,以便与刑法修改后的规定相衔接。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修改为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第五项规定为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项规定是兜底条款,涵盖面应当宽一些,建议修改为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赞成这一修改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作相应修改。
另外,一些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和工作机构;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临时军事设施设立的时间、范围等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考虑到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对有关机制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有的问题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时深入研究后予以明确。
转自国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