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4年5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总计80条细则,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发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管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10部分内容,以适应新形势下无线电业务发展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的新需求。
主要修订内容
从加强卫星轨道资源管理、强化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增加卫星轨道资源管理内容
卫星轨道资源是我国开展空间业务的基本保障,为实现其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新《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际电信联盟规划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卫星轨道资源,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指配;二是使用我国及境外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所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及使用条件;三是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进行可行性论证;四是规定组建卫星网络的限定条件和受理程序。
(二)细化无线电频率高效利用相关条款
无线电频率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战略基础资源,需要采取合理的行政、市场和技术手段,提高频率资源的利用率。新《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鼓励研究、采用先进的无线电技术,提高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规定对无线电频率颁发使用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三是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取得无线电频率资源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资源。四是明确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
(三)强化无线电安全相关内容
无线电安全是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条例》将无线电安全相关条款纳入实施细则中,主要包括:一是强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及销售等环节的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指标和审核要求;二是进一步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批准程序;三是细化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的监管措施;四是规定无线电设备测试安全、干扰消除、特殊无线电发射设备信号保护等涉及无线电安全方面的内容。
(四)增加简政放权及政务公开等相关内容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精神,新《条例》针对无线电管理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等内容制定了相关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二是进一步理顺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台站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三是规定了无线电管理工作政务公开的内容。
(五)补充电磁环境保护相关条款
当前,空中电磁环境污染呈现出复杂的局面,电磁环境保护成为国家建设智慧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新《条例》对电磁环境保护规定了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一是规定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建设阻塞重要无线电通信的高大建筑,不得设置、使用干扰重要无线电设备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二是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发射无线电波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三是规定工科医频段无线电波辐射,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规范。
新《条例》带来的影响
此次修订工作,顺应了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空间资源权益
目前,世界各国对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开发日益加快,对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争取在国际制空权中取得优势,由此可见,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对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新《条例》新增卫星轨道资源管理相关内容,包括卫星轨道资源规划(第二十一条)、使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卫星工程建设(第二十三条)及协调(第二十七)等具体条款,规范了国内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相关申报、受理及协调工作程序,有利于实现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国卫星应用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在“空间资源”争夺战中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高效利用
我国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一直沿用行政审批的单一模式,市场在频率资源的配置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某些商用频段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推进频率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探索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成为新时期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内容。
新《条例》对促进频率资源高效利用从技术、市场、行政3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扩展。技术层面,指明国家鼓励频率高效利用技术的自主创新(第五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无线电频率颁发使用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将采取市场化手段配置频率资源提升到国家层面;同时为避免频率资源长期、不必要的浪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对频率使用期限、回收机制进行了限定。通过上述细则,有利于完善无线电频谱资源价值形成机制,进一步实现频率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特别是使市场机制在频率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于我国开展针对部分商用化程度较高的频段采取拍卖、招标、交易等市场化配置手段的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提升了我国频率资源市场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在国际频率资源划分中维护国家权益。
(三)推动“无线电安全”纳入整体国家安全顶层设计
目前,无线电频率已经广泛渗透进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国防建设各个领域,其安全性保障也被提到一个更高的认识水平。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将网络安全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而无线电作为信息化无所不在的重要载体,其安全同样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社会安全,是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条例》将无线电安全内容纳入国家顶层设计,贯穿整个条例,对无线电设备产业链中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等环节(第五章)以及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查处(第六十四条)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能有效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站台(如“伪基站”)的相关活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对非法台(站)做到从“源头”治理。与此同时,新《条例》针对境内/外主体设置无线电台站(第五十四条)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进一步做到密切关注社会热点,依法治理卫星电视干扰器、“伪基站”、非法广播电台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充分发挥无线电管理在实现“确保国家安全”的战略目标中的重要作用,以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需求。
(四)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成为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简政放权和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的两项基本内容。通过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社会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等措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的创造力。
新《条例》针对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四章),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无线电台站属地化管理工作,同时针对行政审批许可的时间期限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高了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此外,为进一步做到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第五十八条中对于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提升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落实无线电管理机构改革相关措施。新《条例》通过对无线电管理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等措施,进一步实现无线电管理工作由事前审批更多地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有利于建成精简高效的无线电行政管理体系。
(五)强化电磁环境保护
近年来,无线电相关产业广泛地渗透到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各个领域,如公众移动通信、广播、公安、军队等,伴随着用户密集度增加,无线电环境日益复杂,电磁环境污染限制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面对上述形势,新《条例》针对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设定了相关条款,对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第三十二条),采取措施对周边电磁环境进行保护,防止电磁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阐述。无线电频率资源是宝贵的战略基础资源,使用不当极易造成污染,严重制约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将电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层面,有利于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及应用,同时避免电磁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空中电波秩序及相关产业造成负面影响,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智慧生态中国的建设,增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落实新《条例》的几点建议
从加快地方新《条例》修订、强化部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新《条例》是对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93版《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为相关监管工作的推进提供法律依据。下一步,为了做好相关内容的落实,还需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从政策、人才、技术及协调工作等方面重点着力。
(一)推进地方《条例》修订工作
93版《条例》是目前指导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最为权威的文件。由于无线电管理具有地域化的属性,且国家层面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完全兼顾不同地域无线电管理的实际要求,因此,地方在与93版《条例》立法精神不相违背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台本地无线电管理条例作为有效补充,在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伴随着新《条例》发布,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借鉴前期立法经验,积极推动新《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强化部际协调联动机制
无线电频率协调涉及国家层面不同的行业部门,需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高效利用。目前,国家对于无线电管理部际协调联动机制日益重视,如中宣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联合打击“伪基站”的专项行动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例子。为保障新《条例》对于频率资源集中统一管理、频率市场化配置及频率回收等细则的贯彻落实,提高无线电管理的综合监管和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高效协调,进一步完善日常协调机制,建立长效的无线电管理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协调效率。
(三)加强相关保障机制研究工作
技术创新是频率资源高效利用的核心动力,我国应加大对高频频段应用方面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投入,鼓励频率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建立频率高效利用技术保障体系。此外,针对新《条例》中频率收回的细则,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综合考虑频率补偿对象的特点、补偿范围、补偿资金的来源和补偿具体标准制定方法等因素,针对国家关注的频段,分阶段研究制定适应我国短、中、长期无线电业务发展需求,可操作性强的频率补偿机制,实现频率释放和回收的高效推进。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无线电产业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应用层出不穷,对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注重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的国际规则、无线电监测及数据库建设、无线电业务国际协调等培训,并定期开展日常监测、数据存储及处理等培训活动,提高无线电管理人员处理复杂问题、应对无线电干扰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人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完善无线电管理的长期人才储备机制,将新《条例》中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转自国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