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发〔2015〕32号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公司制改制、扶持企业上市的
意 见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发〔2015〕8号文件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17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积极对接资本市场,特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因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地方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而补交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或作为国有投资部分留在企业。
三、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四、给予改制企业适当支持。对列入改制计划,完成规范改制重新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参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12〕129号)规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费用支出给予支持,县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聘请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支出给予支持。相关中介机构有关执业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五、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县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六、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县财政每年设置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举办各类上市培训、外出参观学习。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上市补助力度,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县财政再补贴2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再补贴50万元;对赴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七、加强上市企业土地供应。企业因上市需要土地指标,全力进行保障,特别是对签订上市协议的企业,优先解决其用地指标需要。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由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