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园和城市行道树、绿化带及公共绿地、游园和广场的管理。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和设计,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实施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四)审查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依法办理树木迁移、绿地占用审批,查处破坏绿化行为。
(六)负责园林工程市场管理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城市社会绿化督促指导,组织花园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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