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城区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8日
金乡县城区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区物业行业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全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类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考核原则
实行物业行业量化考核和星级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和星级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县城区物业服务水平。
三、考核办法及标准
(一)建立物业层级履职监管考评机制。
1.县房产管理局按照《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1),按季度对各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县政府,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示。
2.各街道按照《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2)对辖区内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按月进行考评并通报。
3.各街道、各社区按照《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标准》(见附件3)对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评(对暂未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或者委托相邻社区进行检查、考评)。社区以周检查、月考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辖区街道;街道以月检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县房产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以月抽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考评,对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县房产管理局、街道、社区三个考评部门评分按40%、30%、30%比例加权平均后的总和为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评分。
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所在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以周检查、月考评的方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每月报送所在社区,并按季在服务区域内公布考评结果。业主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低于合同约定或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实际服务标准收费。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管考评问责机制。
1.实行“交办单”和“督办单”制度,考核主体根据考核标准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记录,制作《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检查记录》(见附件6),考核完成后,根据检查记录开具《物业服务监督考评交办单》(见附件7)交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整改到位的,由考核主体开具《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督办单》(见附件8),每开出一份督办单在考核积分中扣2分。经督办未改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2.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季度考评得分一年内有两次低于60分的,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建议该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评先、评示范的资格,限制其一年内资质等级不得升级。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物业服务公开投标活动。
4.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得分低于60分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写出书面报告,建议上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星级管理挂钩。年终考核平均得分95分以上的小区为五星级小区;得分90-95(含95)分的小区为四星级小区;得分85-90(含90)分的小区为三星级小区;得分80-85(含85)分的小区为二星级小区;得分60-80(含80)分的小区为一星级小区。对获得三星级以上小区由县政府颁发标牌,悬挂于小区醒目位置。
(二)考核结果与荣誉申报挂钩。五星级以下小区及其服务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级荣誉,四星级以下小区及其服务企业不得申报省级荣誉,三星级以下小区及其服务企业不得申报市级以上荣誉。
(三)考核结果与项目招投标挂钩。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企业,其所管理小区有五星级小区、四星级小区、三星级小区的,选择最高级别的小区按照3分、2分、1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加分。
(四)考核结果与资质升级挂钩。所服务小区没有四星级以上小区的,不予推荐申报二级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五)考核结果与全县年度综合考核挂钩。各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年终考核得分,计入全县年度综合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