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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需提供资料

发布日期:2015-06-03访问次数: 字号:[ ]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4、村(社区)、镇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6、《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

7、加盖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经镇街民政办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3、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4、经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

服务电话:872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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