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
2、原始《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
3、村(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
4、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遗属,因身体病残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证明。
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经镇街民政办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3、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4、经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定期抚恤证件。
服务电话:8721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