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经营者)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提升服务水平。
二、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四、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按照《办法》规定认真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五、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对网络经营者贯彻上述规定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广大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期盼,也是每一个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希望广大网络经营者严格执行《办法》等规定,自觉诚信守法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为促进全县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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