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预付式消费后商家去无踪
【简要案情】2016年12月11日,县城某理发店搞充值赠送活动,消费者李先生认为活动优惠力度较大,于是充值400元,并获赠150元。消费两次后,还剩余380元。不曾想,2017年4月,去理发店理发时发现,该店已经关门,商家不知所踪。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经过调取注册信息、实地走访等多方周折,找到原理发店负责人,并耐心向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调,原店主同意将预付卡内剩余款退回,消费者不再追偿其他权力。
【分析点评】依照《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案中,理发店已经停止经营,原店主应该将剩余预付款退回。预付费陷阱往往以低价为诱惑,且在美容美发、健身机构等服务领域频频爆出经营者敛财“跑路”等问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办理预付式消费:合理消费、看清条款、签好协议、保存证据。
案例2 购车被强收续保押金
【简要案情】2017年7月18日,消费者赵先生到县工商局投诉,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交纳续保押金,如果第二年不继续在该公司购买保险,则押金不予退回。消费者购车后认为不应交纳该押金,遂要求退还,但无果,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经过核查,情况属实,日前已依法责令卖家改正,向消费者退还续保押金。
【分析点评】《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力,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当事人收取续保押金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此提醒消费者,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依法维权。
案例3 手机连续两次碎屏
【简要案情】2016年8月10日,消费者周女士在某手机专卖场购买金立M6手机,并同时购买了碎屏险。2017年5月手机屏碎,6月份商家售后服务中心给予免费维修,并承诺更换原厂屏。7月22日,手机屏突然崩裂。消费者拨打该品牌客服电话询问得知,上次商家并不是给其更换的原厂屏。消费者要求为其更换原厂屏。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经过核查,卖场工作人员承认该手机屏是在本地定点维修的。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免费为其更换原厂屏。
【分析点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性能、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故意损毁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本案中商家承诺为消费者更换原厂屏是口头承诺,增加了维权难度。提醒广大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要轻信店家承诺,要注意索要凭证,留存证据,以便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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