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商动态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规 | 服务发展 | 消费维权 | 执法监管 | 预防电信诈骗 | “放管服”专栏 |  
首页
> 部门网站 > 县工商局 > 消费维权
  
【消费提示】金乡县工商局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7-10-27访问次数: 字号:[ ]



案例1  预付式消费后商家去无踪  

 【简要案情】20161211日,县城某理发店搞充值赠送活动,消费者李先生认为活动优惠力度较大,于是充值400元,并获赠150元。消费两次后,还剩余380元。不曾想,20174月,去理发店理发时发现,该店已经关门,商家不知所踪。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经过调取注册信息、实地走访等多方周折,找到原理发店负责人,并耐心向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调,原店主同意将预付卡内剩余款退回,消费者不再追偿其他权力。

【分析点评】依照《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案中,理发店已经停止经营,原店主应该将剩余预付款退回。预付费陷阱往往以低价为诱惑,且在美容美发、健身机构等服务领域频频爆出经营者敛财跑路等问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办理预付式消费:合理消费、看清条款、签好协议、保存证据。

 

案例2  购车被强收续保押金

【简要案情】2017718日,消费者赵先生到县工商局投诉,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交纳续保押金,如果第二年不继续在该公司购买保险,则押金不予退回。消费者购车后认为不应交纳该押金,遂要求退还,但无果,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经过核查,情况属实,日前已依法责令卖家改正,向消费者退还续保押金。

【分析点评】《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力,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当事人收取续保押金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此提醒消费者,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依法维权。

案例3  手机连续两次碎屏

【简要案情】2016810日,消费者周女士在某手机专卖场购买金立M6手机,并同时购买了碎屏险。20175月手机屏碎,6月份商家售后服务中心给予免费维修,并承诺更换原厂屏。722日,手机屏突然崩裂。消费者拨打该品牌客服电话询问得知,上次商家并不是给其更换的原厂屏。消费者要求为其更换原厂屏。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经过核查,卖场工作人员承认该手机屏是在本地定点维修的。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免费为其更换原厂屏。

【分析点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性能、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故意损毁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本案中商家承诺为消费者更换原厂屏是口头承诺,增加了维权难度。提醒广大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要轻信店家承诺,要注意索要凭证,留存证据,以便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电话:0537-8721109
浏览量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浏览器IE6以上版本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