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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审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1-14访问次数: 字号:[ ]



校车使用审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1.提交方式………………………………………………...…(5)

  2.获取收件编号……………………………………..…….(5)

  3.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6)

  1.材料补正……………………………………………..…….(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

  (五)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7)

  三、法律救济…………………………………………….…(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8)

  四、表单填写…………………………………………….…(8)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10)

   附件2…………………………………………………….…(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校车使用审查

   编码:3708280100802

(二)实施机构: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或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三)申请主体: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四)受理地点: 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申请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

    2.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

    3.机动车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

    4.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5.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6.校车运行方案;

    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8.校车安全责任书(校车使用者与驾驶员、辖区中心校、辖区交警中队签订的责任书)。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18660763736  0537-8772992

电子邮箱:jxxcb8772992@163. 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地址:金乡县教师进修学校一楼,联系电话:0537-877299218660763736

信函提交。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地址:金乡县教师进修学校一楼,邮编:272200,联系电话:0537-877299218660763736

网络提交。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箱:jxxcb8772992@163.com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给予申请人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通过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校车使用许可证》

(五)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金乡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金乡县教体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0537-8772997

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箱:jxxcb8772992@163.com

邮编:272200

四、表单填写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校车使用审批流程图

 

(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各部门审核、审批发放校车使用标识共21个工作日)

 

受  理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

申 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出具《补证告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交通部门审核

3个工作日)

公安部门审核

3个工作日)

 

 

 

 

 


 

政府审批

5个工作日)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5个工作日)

 

 

 

 

 

 


 

附件2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

校车单位及驾驶人信息

校车

 

负责人电话

 

驾驶人姓名

 

准驾车型

 

驾驶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专用校车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车架号码

 

核载人数

 

校车类型  □幼儿专用校车  □小学生专用校车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征求意见(盖章)

 

 

 

 

 

                 

公安机关意见

征求意见(盖章)

 

 

 

 

 

                

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盖章)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征求意见(盖章)

 

 

 

                 

附件: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

2、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

3、机动车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

4、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5、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6、校车运行方案;

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8、校车安全责任书(校车使用者与驾驶员、辖区中心校、辖区交警中队签订的责任书)。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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