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字〔2017〕67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运输企业:
为保护我县农村公路路产路权,防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使用年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处罚标准:
一、部分农村公路及桥梁限载标准
1、金清线公路限载15吨,金巨桥限载30吨,郎庄桥限载10吨;2、羊鸡线公路(省道东丰线至鸡黍段)限载15吨,金马河桥限载10吨,咸古店桥限载20吨,洪庙节制闸桥限载5吨;3、南谢线卜集段(莫桥至卜集镇驻地)限载15吨,戴楼桥限载10吨;4、金张线公路限载20吨,苏河桥限载5吨,金鱼河桥限载10吨,肖云大桥限载20吨,白马河桥限载20吨,苏楼桥限载20吨,朱洼南桥限载20吨;5、羊鸡线公路(羊山至省道东丰线段)限载20吨,友谊沟桥限载5吨,船闸桥(禁止通行),月牙闸桥限载5吨;6、金司路公路南段(王丕镇驻地至司马镇单县边界)限载20吨,大棠树桥限载5吨;7、鸡兴线公路限载20吨,张湾中桥20吨,任阁中桥20吨;8、原卜淳线公路(高河街道驻地至新万福河桥)限载20吨,高河桥限载20吨;9、胡仝线公路限载20吨;10、袁徐路公路限载30吨,吴河桥限载49吨;11、南谢线公路羊山西段(大义至羊山镇巨野边界)限载30吨,李堂桥限载20吨;12、三八路公路限载30吨,北大溜中桥限载30吨;13、金丰线公路限载40吨,老万福河桥限载40吨,新万福河桥限载40吨,北大溜桥限载40吨;14、金司路公路北段(南外环至王丕驻地)限载40吨,王丕公路桥限载40吨;15、南谢线公路卜集镇驻地至济鱼路待定;16、金嘉线、疏港路、凯盛大道和济徐高速连接线公路按照轴载标准。
二、行政罚款标准
(一)运载货物为砂石料等建材
1、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0%以下的,处以500元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0%—20%的,处以1000元罚款;
3、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20%—30%的,处以1500元罚款;
3、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30%—40%的,处以2000元罚款;
4、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40%—50%的,处以2500元罚款;
5、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50%—60%的,处以3000元罚款;
6、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60%—70%的,处以3500元罚款;
7、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70%—80%的,处以4000元罚款;
8、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80%—90%的,处以4500元罚款;
9、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90%—100%的,处以5000元罚款;
10、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00%—110%的,处以5500元罚款;
11、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10%—120%的,处以6000元罚款;
12、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20%—130%的,处以7000元罚款;
13、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30%—140%的,处以8000元罚款;
14、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40%—150%的,处以9000元罚款;
15、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50%—160%的,处以10000元罚款;
16、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60%—170%的,处以11000元罚款;
17、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70%—180%的,处以12000元罚款;
18、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80%—190%的,处以13000元罚款;
19、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190%—200%的,处以14000元罚款;
20、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200%—210%的,处以16000元罚款;
21、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210%—220%的,处以18000元罚款;
22、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220%—240%的,处以20000元罚款;
23、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240%—260%的,处以23000元罚款;
24、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260%—280%的,处以26000元罚款;
25、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280%—300%的,处以29000元罚款;
26、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300%以上,处以30000元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不按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视情节并经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超限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造成明显损害的,除依照上述标准给予罚款外,还要根据对农村公路损害程度,依法予以赔偿。对农村公路(桥梁)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按照最高处罚标准执行,并依法予以赔偿。
(二)运载货物为工业产品、民生保障物资等非建材
车货总质量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擅自驶入农村公路的,超限20%以下,不予处罚;超限20%—30%的,罚款500元;超限30%—40%的,罚款1000元;超限40%—50%的,罚款1500元;超限50%—60%的,罚款2000元;超限60%—70%的,罚款2500元;超限70%—80%的,罚款3000元;超限80%—90%的,罚款3500元;超限90%—100%的,罚款4000元;超限100%—110%的,罚款4500元;超限110%—120%的,罚款5000元;超限120%—130%的,罚款5500元;超限130%—140%的,罚款6000元;超限140%—150%的,罚款6500元;超限150%—160%的,罚款7000元;超限160%—170%的,罚款7500元;超限170%—180%的,罚款7500元;超限180%—190%的,罚款8000元;超限190%—200%的,罚款10000元;超限200%—220%的,罚款12000元;超限220%—240%的,罚款14000元;超限240%—260%的,罚款16000元;超限260%—280%的,罚款18000元;超限280%—300%的,罚款20000元;超限300%以上的,上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研究后实施具体处罚。
外地运输车辆初次进入农村公路超限100%以下的,经执法人员和交通违章处理中心共同核实属实的,交通违章处理中心要负责进行登记在册,并由运输车辆车主或驾驶人写出书面保证书予以放行;初次超限100%—150%罚款2000元,超限150%—200%罚款3000元,超限200%—250%罚款4000元,超限250%—300%罚款5000元,超限300%以上罚款10000—30000元。凡车货总质量超过轴载标准,确需卸载的,执法单位要监督超限车辆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
(三)运载货物为鲜活农产品
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农村公路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交通部等部委文件精神,暂不卸载货物和罚款,由执法人员进行超限警告、登记后及时引导车辆驶离农村公路。
(四)运载货物为县重点项目或工程物资
运载县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物资或不便分装工业产品,确需通行农村公路的,运输公司必须向局路政科申报,局路政科负责对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凡符合标准的,报局党组批准后,局路政科要对申报的运输公司指定通行路线,并向局监察大队和应急办通报信息。凡未经批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或未按照指定路线通行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五)涉及农村公路沿途企业
农村公路沿途企业因生产需要,确需途经农村公路的,沿途企业必须每年3月底前向局路政科申报所需运输车辆及途经路线,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报局党组批准,局路政科要将申报批准的沿途企业信息通报局监察大队和应急办。凡未经申报擅自行驶农村公路或未按照指定路线通行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六)其他要求
村道公路为四级以下公路,其建设设计标准低,承载能力一般为10吨,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级公路的,按照以上超限比例实施处罚。
交通违章处理中心建立违章车辆上传信息平台,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5分钟上传制度,上传其违章车辆基本信息、车辆违法事实,证据保存清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责任追究
各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标准,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将严肃追究执法单位负责人和违章处理人员的责任;因上传材料不及时、罚款和卸货不到位,擅自放行违章车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及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