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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重点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金乡金融办 字号:[ ]


金办发〔2017〕22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8号文件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17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县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重点企业上市挂牌,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能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引导企业提高规范发展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壮大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增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能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2017年全县确保28家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力争3家重点企业上市挂牌。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三)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给予改制企业适当支持。对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重新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参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12〕129号)规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与市奖励不重复)。县政府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费用支出给予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聘请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支出给予支持。相关中介机构有关执业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二)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县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向上争取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三)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县财政每年设置20万元的培训学习专项资金,用于举办各类上市挂牌培训、外出参观学习。同时,设立2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补助力度。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县财政补贴2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再补贴50万元;对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赴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强化社会管理支持

(一)积极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为改制企业办理出让、租赁用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协调解决难题。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历史遗留的债务和担保问题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所属镇街、园区要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对改制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给予支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改制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改制企业合理的票据承兑、贴现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维持合理的贷款利率,积极构建平等、互惠、互利的银企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为改制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二)支持改制企业扩大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培育壮大一批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债企业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机制。鼓励改制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

(三)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济宁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功能作用,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企业改制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县政府将以多方式积极参与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

(四)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要针对改制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实施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济宁资本中心等开展合作,为改制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改制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政府引导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借贷服务机构支持服务企业改制。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进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为改制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

实行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重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双重包保责任制,由镇街(园区)与县直部门双重包保。各镇街(园区)是企业改制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研究制定具体帮扶措施,着重帮助改制企业解决补办土地证、房产证等历史遗留问题,扫清改制障碍。县直部门要建立与包保企业的定期联系机制,指导并帮助企业解决在改制和上市挂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园区)和县直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完成2017年责任目标。

七、严格绩效评价

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纳入县综合考核体系,由县绩效考核办会同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对相关镇街、园区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加分,完不成任务的相应减分。对完成任务的包保人员给予嘉奖,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完不成任务的给予批评。对不参与改制的企业,在土地指标、项目申请、资金扶持等方面不予支持。县金融办(县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认真履行好县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对专项资金的奖补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大督查事项,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金融办、县经信局配合,每月进行一次督查通报。

 

附件:1.金乡县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2017年拟改制企业和重点上市挂牌企业包保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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