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8280100504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服务指南
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
2017-11-16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二)受理……………………………………………………5
(三)审批……………………………………………………6
(四)决定书送达……………………………………………6
(五)流程图…………………………………………………6
三、法律救济…………………………………………………6
(一)投诉……………………………………………………6
(二)行政复议………………………………………………7
四、表单填写…………………………………………………8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8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9
附件2…………………………………………………………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
编码:3708280100504
(二)实施机构: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申请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30号)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六)办理条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七)申请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2、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意见;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承担上述特定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5、承担上述项目的相关建设合同(协议);
6、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
7、施工作业对管道损害的事故应急预案;
8、申请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上述材料中申请文件及相关文本须原件,其余材料可提供复印件,每份材料一式三份。提供的政府批准文件必须是在法定有效期内的有效文件。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询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二)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询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窗口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537-8752110
电子邮箱: sdjxgy@126.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金乡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意见;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承担上述特定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5、承担上述项目的相关建设合同(协议);
6、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
7、施工作业对管道损害的事故应急预案;
8、申请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效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对其受理。组织申请企业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如若不能协商成功,则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审批。县经信部门组织人员根据协商情况和评审情况对材料进行核查,予以批准的,批准作业;不予批准的,法定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
(四)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五)审批流程图 附件2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县经信局运行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县经信局相关负责人对运行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3)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县经信局窗口电话:0537-8752110
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0537-8750110
电子邮箱:sdjxgy@126.com
信箱: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编:272200
(二)行政复议
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9号市政府大楼10楼,联系电话:0537-2967283。
金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金乡县府前街1号,联系电话:0537-8721059。
四、表单填写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石油天然气管道
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请
企业名称(全称): (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联 系 人:
年 月 日
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的条件;
二、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用钢笔或墨水牧场填写,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小四号字;
3、申请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4、按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供资料及文字;
5、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6、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7、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8、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申请企业贸存,一份提交审批部门。
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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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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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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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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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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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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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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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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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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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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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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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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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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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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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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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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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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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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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上述特定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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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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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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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上述项目的相关建设合同(协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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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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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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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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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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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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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对管道损害的事故应急预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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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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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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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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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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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企业可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提前协商并签订安全防
护协议,以便缩短期限。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表
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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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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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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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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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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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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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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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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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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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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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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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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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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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施工作业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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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安全
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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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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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行政许可)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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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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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发人: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
施工现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样本)
甲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乙方:(建设单位)
丙方:(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施工现场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委派专人负责与甲方具体联络事宜。
1.乙方施工地点:
2.乙方施工时间: 至
第二条 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乙方确认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乙方(丙方)应按照现场探查位置或图纸资料进行断面人工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并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二)穿跨越油气管道的施工作业;
(三)在油气管道线路中心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四)在油气管道线路中心两侧各二百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五条 乙方(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
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由乙方报甲方备案,便于甲方监督。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应当由乙方组织和邀请相关专家和甲方共同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 乙方(丙方)可以向甲方缴纳施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因施工造成管道破损,甲方损失由施工保证金内扣除,剩余部分施工完结后退还,没有损失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施工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丙方)应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下有石油/天然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甲方抢险电话。
第八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丙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乙方(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丙方)会同甲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条 甲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石油/天然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油气管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行机械开挖、打桩、爆破等作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2.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石油/天然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四)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五)当现场施工时需要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方或四周的覆土移除时,必须采用沙袋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方式,对暴露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六)当现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开挖等施工时,如:修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盖板涵,管沟必须采用人工开挖,现场所有大型施工机械必须远离管沟边缘一米以上;若施工现场土质存在坍塌风险,必须由专业人员对该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后,再行确定施工机械容许进入管沟边缘的安全距离。
(七)禁止其它严重危害天然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当施工时乙方(丙方)确需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永久过道路口,在会知甲方的情况下,由乙方(丙方)委托专业设计及施工单位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埋设进行改造,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施工完成后,乙方(丙方)需将包含有“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范围相对关系”的工程竣工图,提交给甲方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时若甲方需派人在现场全程监护管道安全的,所发生的监护费用由乙方(丙方)承担;因施工对甲方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交付适当的施工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违反本保护协议或因施工造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破坏,发生石油/天然气泄漏或爆炸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若甲方对该处管线进行抢修、维护作业,乙方(丙方)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两(三)份,双方(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审批程序流程图示:
申请企业向施工作业所在地区、市油气管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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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请企业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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