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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2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


3708280100502

行政许可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服务指南

 

 

 

 

 

 

 

 

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

2017-11-16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二)受理…………………………………………………7

(三)审批……………………………………………………7

(四)决定书送达……………………………………………7

(五)流程图…………………………………………………7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9

四、表单填写…………………………………………………8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8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9

 附件2…………………………………………………………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

编码:3708280100502

(二)实施机构: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申请主体: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依据

1.《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六)办理条件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建筑等作业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以上所涉及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具体指以下方面:

1、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2、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3、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申请材料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2、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的批准文件;

3、如需施工用电,还需提供电力企业对电力施工项目的供电方案回复;

4、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详细内容,明确开工及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施工现场采取安全措施情况说明(附施工范围示意图)。

6、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的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电力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熟悉电力专业知识,持有国家电监办颁发的相应电业等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责任人需熟悉电力专业知识,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电力专业安全员证书)。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二)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窗口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537-8752110

电子邮箱:sdjxgy@126.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金乡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经信窗口受理,填写《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2、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的批准文件;

3、如需施工用电,还需提供电力企业对电力施工项目的供电方案回复;

4、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详细内容,明确开工及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施工现场采取安全措施情况说明(附施工范围示意图)。

6、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的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电力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熟悉电力专业知识,持有国家电监办颁发的相应电业等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责任人需熟悉电力专业知识,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电力专业安全员证书)。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效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对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县经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核实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施工条件是否具备等,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证》;不予批准的,法定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

(四)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五)审批流程图 附件2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县经信局电力设施保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县经信局相关负责人电力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3)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窗口电话:0537-8752110

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0537-8750110

电子邮箱:jxxzfw@163.com

信箱: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编:272200

(二)行政复议

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9号市政府大楼10楼,联系电话:0537-2967283

金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金乡县府前街1号,联系电话:0537-8721059

四、表单填写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见附件1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作业

时间

 

作业

方式

 

作业

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作业

地点

 

电力

部门

审核

意见

(盖章)

   

经济和信息化化局审批意见

(盖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局、申请单位或个人各一份

 

 

附件2

审批流程图

项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

 

 

 


 

应提交的材料:

(一)施工单位(个人)按管辖职责分别向想经信局填报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如需施工用电,还需提供电力企业对电力施工项目的供电方案回复;

四)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详细内容,明确开工及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施工现场采取安全措施情况说明(附施工范围示意图)。

(六)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的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电力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熟悉电力专业知识,持有国家电监办颁发的相应电业等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责任人需熟悉电力专业知识,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电力专业安全员证书)

项目申请人应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不予                          材料不全退还资料

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

县经信局电力科受理

1个工作日

 


 

文本框: 料资料有误次日返还或进行整改

                              

                              

 


工作人员审核资料

1个工作日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实施现场考察

3个工作日

单位办公电话:6558682

单位监督电话:6558690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事宜

1个工作日

                             

县经信局领导审批

制作许可证           通知办理人领取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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