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8280100505
行政许可
关闭或报废矿井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7-11-16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3
(二)实施机构 ………………………………………………3
(三)申请主体 ………………………………………………3
(四)受理地点 ………………………………………………3
(五)办理依据 ………………………………………………3
(六)办理条件 ………………………………………………3
(七)申请材料 ………………………………………………4
(八)办理时限 ………………………………………………5
(九)收费标准 ………………………………………………5
(十)咨询服务 ………………………………………………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5
(二)受理 ……………………………………………………6
(三)办理进程查询 …………………………………………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7
(五)流程图 …………………………………………………7
三、法律救济 …………………………………………………9
(一)投诉 ……………………………………………………9
(二)行政复议 ………………………………………………9
四、表单填写 …………………………………………………10
附件1…………………………………………………………11
附件2…………………………………………………………12
附件3…………………………………………………………13
正 文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关闭或报废矿井审批
编码:3708280100505
(二)实施机构
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申请主体
在金乡县行政区域内拟进行关闭或者报废的县属煤矿企业。
(四)受理地点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号)进行修正)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2.《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
(六)办理条件
申请关闭或报废矿井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关于关闭或报废矿井的规定。
2、煤矿资源储量枯竭、开采条件论证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或其他政策性关闭;
3、消除对相邻矿井的安全影响;
4、申报关闭或报废矿井资料齐全、完备。水处理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消毒措施;
(七)申请材料
申请关闭或报废矿井,应当向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所提交下列材料:
(1)关闭或报废矿井申请报告和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矿井地质情况(井田位置、范围、地质构造,可采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温、地压及岩移破坏、矿井储量);矿井建设及开采情况(建井及生产,资源回收、采探对比及回采率核实,残存煤量);矿井报废理由;矿井报废后采取的措施,对相邻矿井和地面影响的善后处理;固定资产及人员的安置意见。
(3)附图:①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②井上下对照图,图上除表示出井上下的一切设施、建筑物外,还应在图上标明报废矿井的经团技术边界。③采掘工程平面图,图上除表示报废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外,还应将邻井100米以内的采掘情况表示出来。④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
(4)矿井报废鉴定表。
(5)申请报告书,附图,附表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5;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咨询地址:金乡县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537—8752110
电子邮箱:jxxwsjds@126.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接收。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37-8752110
(2)信函接收。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37-8752110
2.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县行政审批中心经信局窗口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或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7——8752110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关闭或者报废的批复。
(五)流程图
金乡县经信局关闭或者报废矿井
许可事项流程图
受理:
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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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或验收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签收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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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包括: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县经信局煤炭办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县经信局相关负责人对煤炭办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3)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投诉渠道
综合窗口电话:0537-8752110
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0537-8750110
电子邮箱:jxxzfw@163.com
信箱: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编:2722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①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金乡县法制办公室,地址:金乡县人民政府院内,联系电话:0537—8721059
②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浣笔泉北路17号,联系电话:0537-2966466
四、表单填写
附件1、
申请报告书内容
(1)矿井地质情况(井田位置、范围、地质构造,可采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温、地压及岩移破坏,矿井储量);
(2)矿井建设及开采情况(建井及生产,资源回收、采探对比及回采率核实,残存煤量);
(3)矿井报废理由;
(4)矿井报废后采取的措施,对相邻矿井和地面影响的善后处理;
(5)固定资产及人员的安置意见。
2.申请报告必须经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附图:①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
②井上下对照图,图上除表示出井上下的一切设施、建筑物外,还应在图上标明报废矿井的经团技术边界。
③采掘工程平面图,图上除表示报废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外,还应将邻井100米以内的采掘情况表示出来。
④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
附件2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关闭或者报废矿井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关于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的规定;
2.煤矿资源储量枯竭、开采条件经论证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或其他政策性关闭;
3.消除对相邻矿井的安全影响;
4.申报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资料齐全、完整。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按照专家意见和批复要求进行关闭、报废矿井作业,按要求编制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四、关闭或者报废矿井企业应服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行业主管和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承诺书
金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我煤矿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矿井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专家意见编制各项安全技术落实,并认真落实执行;
三、矿井关闭后将采取妥善措施,对相邻矿井和地面影响区域进行善后处理;
四、将合理安置矿井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七、配合各级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我单位将遵守以上建设项目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批或验收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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