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通知通告 金融知识 政策法规 党务公开 金融要闻
首页
> 部门网站 > 县金融办 > 通知通告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核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金乡金融办 字号:[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核

二、办理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二、加强组织领导(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县(市、区),审核、上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

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金融监管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4.《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省级监管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审查批准。市级、县级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进行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金乡县金融工作办公室(金乡县城投一楼西

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审核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4.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符合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变更审核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

3.变更经营区域;

4.调整业务范围;

5.分立或合并;

6.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7.变更公司住所;

8.修改章程。

五、申请材料

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出资人(发起人)协议书;

5.出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股权结构、出资人(发起人)名册、主体资格以及出资能力有关证明材料;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出资人(发起人)主体资格、关联关系的审查意见,对出资人(发起人)签署的协议书、承诺书等文本的见证意见等;

8.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三会一层”、职能部门设置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简历;

6.主要管理制度;

7.战略发展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

11.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变更事项所需材料根据变更申请项目类别和权限按相关程序提交。

六、基本流程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申请人选择公司设立组建地点,向住所地的县级监管机构提出初步申请,开展筹建准备前期工作;

2.县级监管机构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进行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市级监管机构;

3.市级监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开业申请进行辅导,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筹建、开业小额贷款公司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县级监管机构整改,整改完毕后,出具辅导报告报省级监管机构;

4.省级监管机构收到筹建申请的完整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批准决定;

5.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于筹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6.省级监管机构收到开业申请的完整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批准决定;

7.申请人凭开业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营业执照及其他开业材料。

变更审核流程,按照变更申请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金融办金融银行科

2.电话咨询:0537-8730359

事项编码

3708001005201

事项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核

承办机构

金融办

设立依据

1、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二、加强组织领导(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县(市、区),审核、上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

3、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金融监管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4、依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省级监管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审查批准。市级、县级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进行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

三定方案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关于调整济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济编〔2014〕39号)正文第2页:“拟订全市民间融资政策和规则;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组织的监管工作。”

实施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符合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变更审核条件: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

(三)变更经营区域;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分立或合并;

(六)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七)变更公司住所;

(八)修改章程。

实施程序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申请人选择公司设立组建地点,向住所地的县级监管机构提出初步申请,开展筹建准备前期工作;

2.县级监管机构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进行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市级监管机构;

3.市级监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开业申请进行辅导,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筹建、开业小额贷款公司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县级监管机构整改,整改完毕后,出具辅导报告报省级监管机构;

4.省级监管机构收到筹建申请的完整材料后,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批准决定;

5.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于筹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6.省级监管机构收到开业申请的完整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批准决定;

7.申请人凭开业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营业执照及其他开业材料。

变更审核流程,按照变更申请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无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出资人(发起人)协议书;

(五)出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六)股权结构、出资人(发起人)名册、主体资格以及出资能力有关证明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出资人(发起人)主体资格、关联关系的审查意见,对出资人(发起人)签署的协议书、承诺书等文本的见证意见等;(八)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公司“三会一层”、职能部门设置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简历;

(六)主要管理制度;

(七)战略发展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

(十一)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变更事项所需材料根据变更申请项目类别和权限按相关程序提交。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银行科电话:8730359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金融办或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金乡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电话:0537-8730359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浏览器IE6以上版本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