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人民政府网站(/col/col6120/index.html)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领导
主要包括:镇政府领导情况。
(二)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三)政府文件
主要包括:以镇政府文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由镇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政府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镇政府工作报告等。
(五)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镇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镇政府领导同志有关讲话内容等。
(六)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等。
(七)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镇政府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
(八)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col/col6120/index.html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本机关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依申请公开栏目之“申请条件及流程说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交给胡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若通过邮寄方式,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济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具体标准另行发布。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为:胡集镇宣传办公室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胡集镇宣传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政府驻地
邮政编码:272211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30
联系电话:0537-8011002
电子邮箱:hjxcbgs@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胡集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