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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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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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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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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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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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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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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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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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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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④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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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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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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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委员会
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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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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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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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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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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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确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②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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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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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员工花名册、工资单等能够证明员工相关数量的文件、培训证书、职业病危害相关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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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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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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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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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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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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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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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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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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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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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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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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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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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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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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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书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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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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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办〔2010〕13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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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签订的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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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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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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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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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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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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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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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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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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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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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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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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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
②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③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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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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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制度文件、执行记录、申报回执、检测报告、评价报告、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查体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培训证书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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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
与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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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确定排查出的风险点的危险性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③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五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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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十、十五、十八条,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6〕36号)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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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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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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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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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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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证书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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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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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
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③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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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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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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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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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③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含应急救援内容),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④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⑤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⑥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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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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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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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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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
②中型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③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④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⑤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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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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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中型规模企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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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
排查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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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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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9号令第七条,省局鲁安监发〔2016〕6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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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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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
作业制度
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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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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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9号令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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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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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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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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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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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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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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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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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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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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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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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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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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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②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应当涵盖每种岗位及符合岗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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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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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全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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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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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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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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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③生产布局合理,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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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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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公告栏、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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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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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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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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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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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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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③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④按规定实施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危险设备试生产等作业,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由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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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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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评价报告、相关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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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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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
安全管理
有限空间
安全管理
有限空间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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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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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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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
2011/5.2.2,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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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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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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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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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9号令第十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DB37T1933-2011/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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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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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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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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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9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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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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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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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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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9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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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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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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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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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9号令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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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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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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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②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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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9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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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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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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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作业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②《作业证》应严格执行审批、发放、延期、取消、关闭等流程。
③《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④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⑤《作业证》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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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
2011/第5.3.1、5.3.2、7.3、
7.4、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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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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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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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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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三条,DB37T1933-2011/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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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应急装备、器材和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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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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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进行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5-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高处作业安全条件。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等。
②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在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2-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对于使用电焊、电钻、砂轮等用电类动火作业应符合5.6(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相关要求;对于气焊、气割类等增加泄露源的动火作业时,气瓶宜置于有限空间外部,视通风口所处空间的通风情况,气瓶应处于通风口的下风侧,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的气体检测需待动火作业设施和器具布置到位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宜采用强制通风和连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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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9.7、5.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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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作业证、相关设备,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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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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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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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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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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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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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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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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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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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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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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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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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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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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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文件、任命文件、员工花名册、培训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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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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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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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②职业病危害因素等项目未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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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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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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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回执、职业卫生检测及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档案、员工花名册,接害岗位和种类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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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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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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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在岗期间检查;
③未组织离岗时检查;
④未组织应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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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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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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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投入列支情况,对照员工名册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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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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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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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按《DB37-1922/2011》等标准配备劳保品;
②单位不承担劳保品费用;
③配备的劳保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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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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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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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品配备标准、采购合同、发放登记台账、领取记录、劳保品合格标志、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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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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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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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②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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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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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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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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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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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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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组织安全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直接上岗;
②岗前培训学时不足;
③培训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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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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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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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花名册、劳动或派遣合同、学生实习记录、安全培训档案、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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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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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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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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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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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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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作业记录、操作资格证书、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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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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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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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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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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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档案、作业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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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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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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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②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编制导则要求;
③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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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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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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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效果评估报告、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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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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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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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按预案要求配备或者配齐应急物资及装备;
②未进行检测和维护,应急物资及装备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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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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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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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及装备清单、保养记录、现场实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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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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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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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根据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危险因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②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老化、褪色,未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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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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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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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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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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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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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的数量、宽度不符合规定;
②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未设置疏散标志;
③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被物品占压堵塞,安全出口被封闭或出口门被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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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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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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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设计图纸、现场照片、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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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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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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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②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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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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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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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票证、作业方案、现场照片、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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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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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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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②未对全部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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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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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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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台账、作业票证、相关人员花名册、培训记录、签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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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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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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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进行定期演练;
②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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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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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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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辨识记录、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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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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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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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并提出防范措施;
②未健全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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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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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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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辨识记录、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现场核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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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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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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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
②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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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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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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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记录、管理台账、作业票证、作业方案及审批记录、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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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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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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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②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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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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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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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记录、管理台账、作业票证、现场检查照片、监护人员培训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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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违反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违反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6、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0、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违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3、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5、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16、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17、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18、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10.5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认定目录
(供参考)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10.6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待检资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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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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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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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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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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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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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花名册(或工资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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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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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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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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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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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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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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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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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和签订的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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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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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包含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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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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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职业卫生检测及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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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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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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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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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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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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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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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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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或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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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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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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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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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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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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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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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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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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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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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清单及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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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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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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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资料均提供纸质版或原件。检查时未能现场提供,一律视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