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交办、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服 务 指 南
一、事项名称
受理、交办、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通过)。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金乡县委县政府信访局(金乡县府前街1号)。
四、申请条件
凡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条例》规定受理范围内信访问题的公民,均可反映信访诉求。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2.口头申请。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六、基本流程
1.坚持来访必登。
2.准确甄别不予(再)受理事项。
3.加强教育疏导:主要针对不予(再)受理事项。
4.确定受理事项。
5.认真接谈、做好记录。
6.及时转送交办。
7.督查督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信访诉求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转交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督促责任单位依规定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三十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金乡县委县政府信访局群众工作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537—87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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