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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告知公告2

发布日期:2017-04-28访问次数: 字号:[ ]



金工商个告【201702

经查,金乡县金乡镇茂昌眼镜店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特此公告。

对此,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 李正芹         联系电话:8752315

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营业期限至

370828600100265

金乡县金乡镇茂昌眼镜店

林甲溪

金乡县城中心西路路南144

2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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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7-87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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