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商个告【2017】02号
经查,金乡县金乡镇茂昌眼镜店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特此公告。
对此,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 李正芹 联系电话:8752315
注册号
|
个体工商户名称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场所
|
营业期限至
|
370828600100265
|
金乡县金乡镇茂昌眼镜店
|
林甲溪
|
金乡县城中心西路路南144号
|
2010年4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