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请假条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事、因病(病假必须出具镇以上医院证明)必须请假的,出具请假条,经审批后交行政值班室登记存档,无请假条的视为缺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政工书记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政工书记同意后报镇长批准;两委成员、社区书记请假由政工书记同意报书记批准,假期结束须及时到行政值班室销假。
2、每人每年事假天数不超过24天,每超过1天扣发一天工资,依次累计。
3、产假、婚丧假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4、本制度从宣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马庙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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