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2017〕11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金乡县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金乡县委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金乡县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递文明、引领风尚、弘扬正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是指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良好思想意识、道德观念、行为规范,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提高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三条 所有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国家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其他公共信息、工作信息和主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宣传的重点内容是:围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雷锋精神、关爱未成年人、加强诚信教育、培育勤劳节俭观念、传承孝道和敬老风尚、倡导文明旅游、宣传保护生态环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节俭养德等。
第五条 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是指:
(一)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
(二)互联网站:各镇街、县级机关各部门网站、金乡县政府网站、新闻网站、文明网站和其它县内商业网站;
(三)新媒体:手机短信、彩信、彩铃、微博、微信及APP应用等;
(四)户外广告媒介:立柱、墙体、栅栏式围墙、候车亭、交通护栏、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和城区公园、广场等;
(五)其他广告媒介:城市大屏幕、交通工具、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楼宇电视、电梯电视、车载电视等。
第六条 各单位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方案需报县文明办,由县文明办组织县工商局、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县工商局对媒体和户外公益广告刊播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各镇街、园区(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及市政设施、旅游景区、公园景点、酒店宾馆、交通工具、网络通信、公共场所等的主管部门均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同时对各自管辖的广告媒介(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维护,对破损的及时维修和更换,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
第七条 公益广告作品由刊播单位自行创作或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无偿提供。刊播单位自行创作的作品,必须遵循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作品创作征集评选活动,并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各类媒体无偿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广播类:广播电台每个频道每天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条(次),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17:30至18:30,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责任单位:县电视台);
(二)电视类:电视台每个频道每天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20条(次),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各频道游走字幕在黄金时段要高频率播放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县电视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三)报纸类:《金乡新闻》每期有公益广告刊发,每月刊登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中,每周不少于两次头版刊登半个版面以上一幅的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县新闻中心);
(四)互联网类:县政府网站、镇街园区景区及各部门单位网站、县内商业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以嵌入图片按钮形式,制作专题专栏集中宣传并长期展示。链接专题内以图片、文字、视频等图文并茂多形式呈现,并定期更新(责任单位:县网管中心、各镇街、各园区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五)短信、彩信类:县内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运用短信、彩信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每天将公益广告内容免费发送至县内全部在网用户(责任单位: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六)微信公众号:各镇街、各园区(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微信公众号每期1条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各镇街、各园区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其他民间微信公众号每周不少于3条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县网管中心);
(七)社会媒介类:
车站、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公路、候车厅、电影院和其它公共场所,运用电子显示屏、城市大屏幕、楼宇电视、户外广告牌、高炮等媒介,大力度、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篇幅和时长不得低于每类媒介总广告量的40%(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新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在入口、出口、上下楼梯及走道等显著位置必须刊播展示公益广告,每处不得低于每处广告总量的40%;上述部位没设广告的,每处也要设置不少于5个版面的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局);
宾馆、饭店在门厅、餐厅、走廊等显著位置刊播展示公益广告,不得低于每处广告总量的40%;上述部位没设广告的,每处设置不少于5个版面的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商务局);
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城区各交通路口绿化带区要大密度设置永久性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县文物旅游局、县园林局、县九湖五河管理局);
城市垃圾回收箱广告栏、城市干道隔离栏设置公益广告量应不少于40%,并合理分布公益广告区域(责任单位:县环卫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围墙)设置公益广告量应不少于封闭围挡墙体面积的40%(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墙体公益广告每个镇街在主要道路或居住集聚区必须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公益广告;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墙体、道旗、墙体式栅栏等每处广告区公益广告设置不少于该区广告总量的40%(责任单位:各镇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镇街驻地、广场及集贸市场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大型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各镇街);
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在内外墙体、院内道路、走廊、会议室、办公室等合适位置大密度设置永久性公益广告;要对所辖的窗口单位、居民小区、商业小区、单位家属院等大密度设置公益广告,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各镇街、县房管局、县直各部门单位)。
第九条 每个单位、公园、大小街巷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的公益广告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民公约、文明出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志愿服务、传统美德和文明城市创建七项内容;窗口单位、经营性单位必须再增设行业规范公益广告;各镇街、各园区(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职能增设相关公益广告。
第十条 对公益广告宣传情况的考核: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工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镇街、各园区(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设置公益广告进行考核,组织专门人员对公益广告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专项督查,即时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创建工作考核范畴,对因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给创城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全县通报并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一条 各类广告公司经营者要充分体现社会责任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作、发布公益广告。政府鼓励行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设计制作公益广告,供广告发布媒介择优选用。同时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县宣传、文化广电部门要经常组织公益广告的创作比赛,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制作一批喜闻乐见的公益视频或微电影。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拥有相关权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应事先取得公益广告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许可。县文明办在公益广告作品库中提供的作品无需许可,但需标注著作权人。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镇街、各园区(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将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学习宣传“中国梦”主题活动的有力抓手,切实做好工作,推动正风正气形成,为建设“美丽金乡、富裕金乡、幸福金乡”增强环境软实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乡县公益广告宣传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东利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杨 凯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马琨生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 峰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江昌洪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黎明 县经信局局长
周保忠 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肖玉钦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春荣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胜利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广新局局长
周红枫 县住建局局长
李颖然 县食药监局局长
周树盘 县文明办主任
冀思广 县商务局局长
周忠勤 县工商局局长
杨卫国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 明 县规划局局长
陈遵峰 县环卫局局长
赵步东 县园林局局长
张 斌 县房管局局长
韩传江 县九湖五河管理局局长
杨玉森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李春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