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委〔2017〕36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金乡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金乡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力争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的目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金乡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和《金乡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中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责任落实等工作不力,违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城有关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乡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和《金乡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工中明确的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督导检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责权统一、有错必究、追究与整改相结合、问责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进行问责,由金乡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查情况,按照管辖、管理、承办、检查职责组织实施。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问责,由金乡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影响全县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大局的;
(二)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创建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因措施不力,致使问题没有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督导和月度考核时明确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推诿扯皮,致使测评和暗访评估严重失分的;
(四)工作中疏于管辖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行政执法不力,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创建工作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通报批评,或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排名最后,且不能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测评和暗访评估要求的;
(六)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七)督导督查工作不力,影响有关工作落实的;
(八)抵触并妨碍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主管工作或承办事项在测评迎查中严重失分的;
(十)其他有关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对创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承办部门、单位的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检查;
3.通报批评。
(二)对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
5.责令辞职或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确定问责事项;
(二)调查提取有关证据;
(三)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问责意见;
(四)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或建议。
第九条 责任追究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责任追究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问责的机关提出复议,问责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结果作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问责二次的单位,不得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问责一次的个人,取消其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评先树优资格;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