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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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2801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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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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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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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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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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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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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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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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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金乡县房产管理局等机构的通知(金编〔2009〕18号)》第3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和设计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实施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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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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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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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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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5、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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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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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现场踏勘)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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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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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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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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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符合规划设计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方案及设计图纸;
3、拟定苗木设施挪移清单;
4、施工现场与绿化带衔接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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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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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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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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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乡县园林管理局,电话8719949
2、办公地址:滨河路一路与中心街节点西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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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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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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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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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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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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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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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填报人:何翠华 联系电话:871994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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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2801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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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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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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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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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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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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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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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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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金乡县房产管理局等机构的通知(金编〔2009〕18号)》第3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和设计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实施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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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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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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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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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5、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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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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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现场踏勘)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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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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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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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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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符合规划设计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方案及设计图纸;
3、拟定苗木设施挪移清单;
4、施工现场与绿化带衔接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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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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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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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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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乡县园林管理局,电话8719949
2、办公地址:滨河路一路与中心街节点西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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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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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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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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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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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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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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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填报人:何翠华 联系电话:871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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