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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事项

发布日期:2017-08-2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园林管理局 字号:[ ]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信息公开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主动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公益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其他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二、大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四)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强化旅游景区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公益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开发的旅游景区实行低票价制度。”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审查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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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乡县园林执法大队 负责办理城市社会庭院绿化建设许可证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申请服务 其他  金乡县园林执法大队设立文件(金编{2011}14号)负责办理城市社会庭院绿化建设许可证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
5 金乡县园林执法大队 负责对古树名木的挂牌、建档、保护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申请服务 其他 金乡县园林执法大队设立文件(金编{2011}14号)六、负责对古树名木的挂牌、建档、保护。
6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接受群众举报 其他类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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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园林式家庭审批、组织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选 其他类     1.《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2.《金乡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政发{2010}55号文)第七条采取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广告发布权等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活动,全面建设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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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城区绿地、广场管理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3.《金乡县城区绿地广场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0】69号文)第四条 县园林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区内广场审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安、林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县园林局做好绿地广场的养护、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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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建设工程绿化补建、代建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申请服务 其他 《金乡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10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组织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广告发布权等鼓励社会绿化建设工作 其他类 1.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2.《金乡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第七条采取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广告发布权等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活动,全面建设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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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组织社会绿化、义务植树等工作,对不能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并为其代植。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2.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3.《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4.《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5.《金乡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第八条县城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每年种植3-5棵树或其它绿化义务。对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园林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并为其代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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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乡县园林执法大队 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审批 其他类 1.《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3 金乡县园林执法大队 城区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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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城区绿地养护管理、病虫害防治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2.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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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城市单位和庭院绿地建设、养护管理技术指导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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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园林植物
科普教育
其他类     《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日通过)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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