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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2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机构编制网 字号:[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市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是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和完善,确保这一新型管理机制的健康顺利运行

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29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

济宁市财政

济宁市人事

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

相结合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公共财政支出,更好坚持 “有编制、有计划、有预算”的人事编制管理基本原则,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通知》(鲁办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就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预算管理,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健全完善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控制约束制度体系,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过快增长,优化人员素质结构,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使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与财政供养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谐发展。

二、建立健全控制约束机制

(一)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严格机构编制管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设机构。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和人员,通过部门内部调剂和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确需调整的,要按照“撤一建一”和人员编制内部调剂的原则办理。机构编制管理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均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办理。除机构编制部门外,任何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领导讲话和建议等形式,或者利用资金、物资、项目以及考核检查评比等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或领导职数核定等事宜。擅自干预的,部门单位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举报。

(二)严格人事计划宏观管理制度。人事部门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员额内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一律纳入人事计划管理,满编和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级机关公务员考录计划,须逐级上报省批准执行;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招聘计划,须报济宁市人事局核准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计划增加工作人员,须凭人事部门核发的《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编制计划与财政预算联审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人事计划管理规定。对超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组织、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就业、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列编,并追究相关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完善“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管理制度和人事计划备案制、报告制,切实发挥人事计划的监督和导向作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优化,提高人员素质。

(三)严格财政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计划,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不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对无增人计划擅自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三、规范人员信息数据库管理与新进人员工作程序

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统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库,将市、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和经费管理全部纳入数据库。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工资福利调整、财政经费核拨等数据和情况,相关部门要即时入库,实行全程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实现网上办公、网上联审,不断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水平。对机构、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入库,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编制、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经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不得纳入数据库管理。市和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数据库的日常管理、数据维护和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数据安排经费预算,实现组织、人事、编制与财政部门共用一套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编制人员和财政人员预算“两张皮”问题。

济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人事计划安排。每年的12月份,市直各申请增加人员的部门单位根据其工作发展需要、职能和编制空缺情况,向市组织、人事部门写出本年度用人增人报告,其中党群、人大、政协、法检等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计划审核部门的要求,提供申请部门单位的编制员额情况,并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规定提出建议;人事部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申报单位的空编情况、自然减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急需情况等,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年度用人增人计划安排初步意见,其中党群、人大、政协、法检等机关系统的用人增人计划,由组织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用人增人计划安排总量,须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草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议定。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用人增人计划,制定年度增人经费预算。(2)人事计划执行。用人机关单位人事机构按照联审顺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一,录(聘)用调入。凭市人事局核发的《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编制计划与财政预算联审单》,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办理人员录(聘)用、调配、就业、安置手续;第二,入编。凭《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编制计划与财政预算联审单》和报到介绍信等其他相关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第三,核定工资。凭《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编制计划与财政预算联审单》、《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卡》和新增人员档案等,由工资审核部门核定新增人员工资;第四,核拨人员经费。凭《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编制计划与财政预算联审单》、《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卡》和工资审核部门核定的工资福利标准,由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核拨手续;第五,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3)用人增人计划办理时限。年度增人计划下达后,除因上级原因(如公务员考录等)不能及时执行的外,要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将调配(就业、安置)、入编、工资核定等手续办理完毕,因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办理的,最迟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办理完毕。因调离、退休、辞退、开除、解聘、死亡等减少的人员,有关机关单位须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文件到机构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办理减编、减人、减资等手续,逾期不办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配套措施

(一)建立鼓励分流人员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机制。市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直接与县乡减人减支挂钩,把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减纳入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因素中。支持经济欠发达县深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年内对精简撤并乡镇的给于一次性奖励,每精简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市里奖励3000元。各县(市、区)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村、社区工作或自主创业。

(二)建立节编奖励制度。在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根据实际空编人数,按年人均公用经费50%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鼓励单位节编节支。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对空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减少用人数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规范完善工资统发办法。各级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搞好配合,进一步完善工资统发办法,规范实施范围。县级党政群机关要尽快实行工资统发;乡镇党政机关要按照“乡财县管”的要求,在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工资由县级代发。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及时纳入工资统发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目标考核制度,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行政和社会监督,严肃机构编制、人员和财政管理纪律,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和财政管理情况,每年要定期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人员以及虚报瞒报数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和财政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

附:1、《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编制计划与财政预算工作流程图》

2、《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编制计划与财政预算联审单》

3、《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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