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例(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公务员
W市为某省P市的县级市。2009年5月,省编办“12310”接到电话举报,W市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离前突击向党政机关安置20余人。省编办及时向省编委副主任报送了有关情况,并建议由省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查办。经联合调查组查实,2009年1-2月,W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任P市X区委副书记、区长之际,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签字批准W市的11家党政机关突击进人26名,其中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为超编进人。另外,突击进入的26人中,15人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人为未就业的大学生,2人原为乡镇公务员。
[处理意见]
1.L某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人员的违纪行为,可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进行处理。
2.L某违反公务员公开招录规定个人签批录用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3.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对L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可给予L某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对于W市违规进入的人员,H省编办可以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W市政府改正。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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