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研究拟订县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行业规范和标准。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研究编制和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对违反环卫设施设置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统一管理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监测和评价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依法对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审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等环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的准运管理。
(七)研究提出市容环境卫生年度经费计划和专项财政计划;负责市容环卫行业收费管理,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负责组织、协调重大节日、全县重大活动期间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协调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和跨区域的重大市容环境卫生问题。
(九)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教育,普及市容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十)承办上级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