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规〔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要求
(七)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新的统一格式施行。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4。
(八)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的申请(登记)书应报送电子报盘,最新版本报盘软件从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下载,下载路径: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软件—矿业权>矿业权软件。
(九)矿业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及其他部门文件
(十)在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审批登记外,申请人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直接书面报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见附件5。
(十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应以国土资源部为主送单位,编正式文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PDF文档形式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国土资源部远程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若涉及铀矿采矿权开采范围、生产规模的,按秘密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送。
(十二)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其他部门文件资料由申请人按规定报送。
五、其他规定
(十三)本通知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申请,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18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2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部矿业权(非油气矿产)申请审批相关文件报送方式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64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