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济安监字〔2018〕7 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和《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第一版)》的
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提升执法效能,省安监局下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鲁安监发〔2017〕136号)和《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第一版)》(鲁安监发〔2017〕13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标准》),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工作规范》和《标准》对于指导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工作规范》和《标准》的宣贯工作,将《工作规范》和《标准》及时传达至基层执法人员和相关企业。
二、加强学习,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通过专家讲座、警示教育、专题辅导、集中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职工进行系统学习,要及时印发相关学习文本,提高学习教育实效,深入基层开展宣讲,努力使广大执法人员学好、用好《工作规范》和《标准》。
三、以《工作规范》、《标准》为依据,抓好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结合企业实际准确应用判定标准,不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级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活动中,要将《工作规范》和《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关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为准,并及时反馈市安监局。
济宁市安监局
2018年1月16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17〕13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改进提升执法实效,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监局
2017年12月15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
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升执法效能,省安监局在总结历次集中执法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安监部门及授权、委托的安监机构根据上级要求、领导指示或者工作计划,集中执法力量、指定执法范围、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常见的集中执法检查模式有异地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执法检查。
异地执法检查是指全部检查人员分别来自不同地区,回避检查人员所在辖区,随机搭配、异地组队的执法模式。
交叉执法检查是指“A地查B地、B地查C地”或者“A地查B地,B地查A地”等相互检查的执法模式。
联合执法检查是指上下级安监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者安监部门联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并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执法模式。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对企业开展单个专业方面(如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特殊作业)执法检查的执法模式。
飞行执法检查是指对某方面问题突出的企业(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剧毒化学品管理)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的执法模式。
第四条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二)注意工作结合,突出检查重点;
(三)规范程序标准,强化过程管控;
(四)注重执法实效,巩固放大战果;
(五)加强宣传报道,强化监督约束。
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拟开展的集中执法检查工作目标和行业领域,明确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明确配合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实施方案
第六条制定实施方案要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重点工作任务和有关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集中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第七条根据工作目标,确定集中执法检查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及检查内容实行“一重点全覆盖”。
划分检查范围要突出重点、合理分类。可以围绕主要风险划分,如将工贸企业划分为涉氨制冷企业、涉爆粉尘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可以围绕行业划分,如将化工企业划分为石油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农药化工、医药化工等;可以围绕原料或者产品划分,如将非煤矿山企业划分为金矿企业、铁矿企业、石膏矿企业等。
确定检查内容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在总结分析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行业明确重点检查内容,特别是事故教训、历次执法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有机结合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和要求,避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
第八条确定待检企业名单要坚持衔接年度执法计划、随机抽取与优先检查“三难企业”(进门难、整改难、处罚难)有机结合的工作原则。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提前公开企业名单。不提前公开企业名单的,要明确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检查筹备
第九条集中执法检查要统一安排检查力量,根据检查模式和检查任务组建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确定是否聘请安全专家。
抽调执法人员、聘请安全专家要专业对口,异地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要注意回避属地。
检查组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内设执法小组、专家小组、配合小组的,要明确各小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分工合理、职责清晰、配合顺畅。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要侧重检查审批手续、资质资格、非专业性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并对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安全专家要侧重检查专业性安全管理内容以及布局、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现场等技术层面的内容。
第十条编写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手册。检查筹备工作完成后,要将检查分组安排、检查任务、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检查程序、执法纪律、统计表格、工作要求等各种检查组织材料、文件进行汇编,形成工作手册,发给全体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检查开始前,举办一期全体检查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动员部署集中执法检查工作,宣布检查分组和执法任务,集中培训检查标准、工作制度、检查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各检查组要根据检查任务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执法计划,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妥善安排检查行程。
第十三条公开企业名单的,要提前通知待检企业做好迎检准备,对标开展自查自纠,整理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安排熟悉工作情况和重点岗位的相关人员配合检查。必要的情况下,应提前报送企业的基本情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等基础资料,便于检查人员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第十四条全力做好各项执法保障工作。根据各检查组执法计划和行程安排,妥善安排配合人员、执法车辆、仪器装备和工作用餐。
第四章程序标准
第十五条制定集中执法标准。集中执法检查前,要根据检查范围,分行业制定执法标准。集中执法标准包含四个方面的标准,即检查标准、处置标准、处罚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
省安监局将在总结梳理历次异地执法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各级安监部门可以根据集中执法检查工作需要,选择适用相关执法标准。
省安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修改变动以及执法实践反馈情况,不定期地修改、补充、完善《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不断提高执法标准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制作现场检查方案。各检查组应提前制作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内容,履行签字审批程序。现场检查方案要明确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的检查任务与工作分工。
第十七条准备检查物品。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需要,携带好检查表、检查标准、执法证件、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读卡器、测距仪、便携式气体报警仪、证据采集章、安全防护用品、有效执法文书,等等。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后,应主动向受检企业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检查组负责人要说明来意,将执法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告知企业。
异地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由属地配合执法人员负责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按照职责分工,检查人员对照执法标准分头检查,检查情况特别是存在问题要详细、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对需要移交属地安监部门跟进落实的,检查组要提出执法处置意见,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书面移交。属地安监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坚持说理式执法,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增强企业认同度,提高执法公信力。
客观、规范、准确表述问题,明确指出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依据。没有有效依据的问题,不得强制企业整改。
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充分沟通问题整改要求,充分告知企业违法后果及权利救济途径。
第二十一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执法措施。
检查发现需要立案处罚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要当场采集时效性、关键性证据,并尽快立案调查。检查过程中,安全专家要主动提醒、配合执法人员做好时效性证据采集工作。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了确保检查期间的信息畅通,组织集中执法检查的安监部门要明确一名总联络员,各检查组或者受检市(县)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总联络员主要负责调度汇总各检查组执法数据、问题清单、动态信息,实时传达领导批示和有关工作要求。专职联络员主要负责调度、汇总、报送本检查组或本辖区内的执法检查数据、问题清单、动态信息,具体负责检查期间的行程安排、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沟通联络等各项执法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向企业负责人进行反馈;对可以当场纠正、整改或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问题,当场督促企业纠正、整改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当场制作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轻微简单的违法行为,当场实施简易处罚;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当场采集、固定时效性证据和关键性证据。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执法处置措施,没有特殊情况的,检查人员必须现场决策、当场落实。
第二十四条建立痕迹管理制度。通过书面材料、签字确认、集中归档等方式,实行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全过程记录,实现执法检查的闭环管控。现场检查方案、原始检查表、问题现场移交表、执法文书、检查全过程音像资料等所有检查痕迹资料统一归档备查。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日调度日汇总日通报制度。每日调度、汇总各检查组执法检查情况,次日向各检查组予以通报,督促各检查组保持同频同压。主要调度检查人员数量、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问题数量、问题处置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数据。
第二十六条建立专家实时会商制度。为确保检查期间的疑难问题、执法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组织集中执法检查的安监部门要搭建专家实时会商平台,联系安监部门的业务专家、执法专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安全专家参与,通过微信会商、电话会商和电子邮件会商等方式,对各检查组在检查期间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实时研讨、会商,形成统一、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会商意见要及时通报各检查组。
第二十七条建立现场观摩与集中点评制度。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时,受检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可以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观摩学习检查组的检查方法、程序与技巧。集中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以集中召开一次点评会,点评讲解有关问题的检查重点、检查方法、法律适用、检查技巧等业务知识。
第二十八条建立双重挂牌督办制度,即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有关政府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检查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要责令企业立即采取现场处置措施或者相应防范措施,移交属地政府或者提请本级政府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要求,履行挂牌、督促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等程序,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彻底。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或者进展缓慢、属地不依法落实检查组处罚意见的案件,组织集中执法检查的安监部门应当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予以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处罚案件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适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或者曝光。
第二十九条建立“一企一册”整改制度。为了确保每一项问题的整改都全过程可控、可查,建立健全问题整改和处罚落实责任链条,集中执法检查要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鲁安监发〔2017〕98号)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一个问题一个编号,逐项清零销号,对支撑清零销号的整改材料等相关证据,纳入企业“一企一册”,确保既要严查,也要严改。专职联络员负责建立、维护、完善“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组织集中执法检查的安监部门要定期调度通报“一企一册”建立及问题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建立常见问题通报制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分行业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找出常见的、共性的、突出的问题,通报给同类型企业,要求企业对照常见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安监部门在开展“回头看”督查或者执法检查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做到了举一反三,是否还存在同类问题,一旦发现一律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实现检查少量典型企业、震慑规范同类企业的执法效果。
第三十一条建立执法经费及保障制度。落实集中执法检查的经费来源,明确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的差旅费、出差补助、专家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和报销程序,明确检查期间的执法用车、执法装备、工作用餐等执法保障要求。
第六章工作监督
第三十二条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要求,及时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履行法制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强化宣传报道与公开曝光。举办媒体情况通报会,邀请主流新闻媒体参加,发布集中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总体思路以及具体检查安排。组织主流新闻媒体记者,跟踪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宣传报道工作推进情况,挖掘典型经验,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问题隐患。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实时推送集中执法检查情况。在主流新闻媒体设立安全生产专题专栏,报道集中执法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从专业维度和“第三方”客观角度,分析集中执法检查的决策过程、活动形式、流程设计、检查标准、执法能力、责任落实以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评估集中执法检查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查找活动组织方面的薄弱环节和企业存在的问题特点,为改善下步监管执法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五条规范集中执法检查行为。执法人员在集中执法检查中要规范执法用语(见附件1),遵守文明执法守则(见附件2)。制作执法文书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遵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集中执法检查结束后,要适时对各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重点查找处罚主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集、程序履行、自由裁量、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对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要点评分析,汇编成册,作为各级安监部门执法办案的参考用书。评查结果要作为各级安监部门和办案人员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强化集中执法检查激励约束。细化、明确每个检查人员工作职责,对不按规定落实工作职责、不遵守集中执法检查纪律的,检查组组长要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约谈无效或者性质比较恶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进一步按规定问责,安全专家要从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除名。对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要予以通报表扬。执法人员要在年度评先树优等考核中优先推荐,安全专家要推荐给各级安监部门优先使用或者吸收进入安全生产专家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选择或者全部适用本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级安监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规范。
附件:1.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用语
2.山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执法守则
附件1
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用语
为了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用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规范用语。
1、亮明身份:您好!我们是×××安监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过目。
2、告知检查事项:我们是根据××工作计划或举报依法到这里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请您配合。
3、告知权利:如果您认为在场的执法人员与您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回避。
4、要求对方出示有关证件:请您出示××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5、勘验(检查)现场时,要明确告知勘验(检查)的事项。如:我们要检查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仓库,请带路。
6、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名称。如:请您提供××证照(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我们依法为您保守有关秘密。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为查清××案情,××是本案的证据,我们将依法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请予以配合,谢谢!如:这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物品清单,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这里签字,我们将在7日内通知您到×××安监局办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事项。
8、制作完《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后,要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提供给当事人核对,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如遇到当事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上述内容宣读给当事人听。如果没有异议,请当事人签字捺印。
9、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当事人拒绝在有关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明地告知拒绝签字后果。如:请您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您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10、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参与检查的有关执法人员要进行合议,形成统一意见后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反馈,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由当事人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如:对您单位检查后发现了××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经执法人员合议,我局拟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您单位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的时限要求进行整改。这是我们的联系电话,在整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果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我们将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如果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将依据××××的规定,对您单位作出××××的处理。
11、整改复查。如果完成整改:您好!我们是×××安监局执法人员,我局于××月××日向您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经过我们复查,已经整改到位,这是《整改复查意见书》,请您签字确认。
如果未完成整改:您好!我们是×××安监局执法人员,我局于××月××日向您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经过我们复查,您单位还有××项问题未及时整改完毕,我们将根据××××的规定,对您单位进行××××。这是《整改复查意见书》,请您签字确认
12、当事人妨碍公务时,要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安监局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您配合。
1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如:经查实,您(单位)有×××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项规定,根据《××××》第×条第×款(×)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宣读内容要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14、向当事人反馈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情况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如:经过复核,我局认为您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局认为您提出的事实或理由不成立,原因是××××,所以决定不予采纳。
1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时,应告知权利救济途经。如:如果您对我局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您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6、当事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明确告知拒绝签字后果。如:由于您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请见证人签字,按照规定将作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17、当场收缴罚款时,要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当场向当事人开缴款票据。如:这是缴纳票据,请核对。
18、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如:请您(单位)于××月××日前到××银行缴纳罚款。
19、当事人要求减免处罚时,要说明无法满足对方要求原因。如:对不起,我们这是按××××的规定处理,我们无权对您的违法行为减免处罚,请您谅解。
20、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如:您拒绝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们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取滞纳金)。如果您在××月××日前还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滞纳金),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2
山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执法守则
一、忠于职责,杜绝玩忽职守。
二、公正执法,杜绝刁难报复。
三、严格执法,杜绝徇私舞弊。
四、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五、执法为民,杜绝以势压人。
六、规范执法,杜绝混乱无序。
七、清正廉洁,杜绝吃拿卡要。
八、勤政务实,杜绝推诿扯皮。
九、文明执法,杜绝失态毁誉。
十、阳光执法,杜绝暗箱操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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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17〕13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集中执法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规范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省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制定了《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第一版)》,现予以印发,请参考选择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关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为准,并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予以修订。
山东省安监局
2017年12月15日
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集中执法标准(第一版)
目录
1.危化品生产企业集中执法标准……………………………4
1.1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5
1.2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12
1.3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23
1.4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29
1.5危化品生产企业处罚标准…………………………………40
1.6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7
1.7危化品生产企业模拟特殊作业执法检查程序……………49
2.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集中执法标准……………………………51
2.1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52
2.2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60
2.3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68
2.4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74
2.5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85
2.6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91
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集中执法标准…………………………93
3.1露天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94
3.2露天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102
3.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106
3.4露天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111
3.5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116
3.6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2
4.金属冶炼企业集中执法标准………………………………123
4.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124
4.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133
4.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145
4.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150
4.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161
4.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67
5.涉氨制冷企业集中执法标准………………………………170
5.1涉氨制冷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171
5.2涉氨制冷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176
5.3涉氨制冷企业问题处置标准………………………………186
5.4涉氨制冷企业处罚标准……………………………………193
5.5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96
6.涉爆粉尘企业集中执法标准………………………………197
6.1涉爆粉尘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198
6.2涉爆粉尘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204
6.3涉爆粉尘企业问题处置标准………………………………212
6.4涉爆粉尘企业处罚标准……………………………………217
6.5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22
7.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集中执法标准…223
7.1职业卫生管理层面检查标准………………………………224
7.2职业卫生专业检查标准……………………………………229
7.3职业卫生处罚标准…………………………………………235
1.1 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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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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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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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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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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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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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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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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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④从业人员在应当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⑤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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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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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能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查看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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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及安全总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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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②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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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1条、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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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任命文件、机构组建文件及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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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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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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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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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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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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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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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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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5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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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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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对照企业花名册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对涉及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逐一检查操作证,要求全查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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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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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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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5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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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
抽查近2年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共抽查10份,涵盖三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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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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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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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登记建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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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进行登记建档;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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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8、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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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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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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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否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②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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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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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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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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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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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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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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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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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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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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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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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
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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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②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③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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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2、4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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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制度、标准、发放台账、培训记录;
结合现场由专家检查佩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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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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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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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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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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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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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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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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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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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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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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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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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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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6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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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及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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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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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卫生
|
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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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苯、二硫化碳、汽油、氯气、氯丙烯、氮氧化物、氨、甲醛、焦炉逸散物查体周期1年,甲醇、四氯化碳、光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氟、氰及腈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3年,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测定半年1次(杀虫剂);粉尘:电焊烟尘Ⅰ级作业4年、Ⅱ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微波2年;特殊作业人员:电工、压力容器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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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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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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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
卫生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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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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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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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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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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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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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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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查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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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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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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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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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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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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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卫生
|
初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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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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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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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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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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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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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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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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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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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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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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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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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
安全
工艺
安全
|
①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②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③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④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⑤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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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2条,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修订)第九条第三款,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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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记录、控制系统相关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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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是否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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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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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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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是否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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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第4.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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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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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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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排风系统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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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第6.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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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及查阅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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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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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是否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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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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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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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的储罐是否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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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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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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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是否设静电接地设施:
①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②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③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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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9.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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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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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自控
|
①现场联锁装置是否投用,完好;
②摘除联锁是否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②恢复联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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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十条
|
现场检查,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投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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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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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
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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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情况。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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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查阅设计图纸
|
10
|
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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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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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报警仪类别、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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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1条/第4.2.1条/第4.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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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查阅图纸
|
12
|
现场
管理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是否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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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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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是否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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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1.4条
|
现场检查
|
14
|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是否设置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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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3条
|
现场检查
|
15
|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是否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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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2条
|
现场检查
|
16
|
厂区内是否设置限高、限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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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6.1.3条
|
现场检查
|
17
|
设备
安全
设备
安全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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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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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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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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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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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是否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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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第4.6.2条
|
现场检查
|
20
|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是否封闭或隔离。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是否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条/第6.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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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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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电气
安全
|
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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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1条
|
现场检查
|
22
|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是否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是否能双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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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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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高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8条
|
现场检查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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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拉杆等绝缘器材是否定期检测。
|
《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试验导则》(DL/T878-2004)第5.6条
|
现场检查
|
25
|
储运
安全
|
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剧毒化学品是否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现场检查,查制度;着重询问相关人员对仓库/罐区物质的了解程度,如果相关人员无法准确回答所储存的物料名称、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对该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的检查。
|
26
|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
|
①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②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③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④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三条
|
现场检查,查阅记录
|
27
|
①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②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③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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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二十条。
|
现场检查
|
28
|
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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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29
|
特殊
作业
|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
查阅记录和现场检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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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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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
31
|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
32
|
特殊作业现场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
33
|
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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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1.2-1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氯碱行业)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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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检查是否采取下列措施:
①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②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③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七十七条
|
现场检查及查阅设计图纸
|
2
|
检查液氯钢瓶的贮存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②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③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八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3
|
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是否遵守如下规定:
①贮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②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③贮罐库区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八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4
|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
④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必须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⑤贮量在5t以上的贮罐上应设有碱喷淋装置,贮罐附近应设有氯气负压抽吸装置。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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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①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②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③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
第一百九十条
|
现场检查
|
6
|
电解工序
|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是否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7
|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是否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
第一百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8
|
液氯使用安全要求
|
压力表是否选用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二百一十三条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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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光气和光气化)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工艺设备安全
|
检查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等剧毒物料贮槽类的设备台数及单台贮存量是否降至最低,并检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应大于5m3;
②必须设有相应系统容量的事故槽;
③贮槽应装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设爆破片,安全阀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宜在片与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
④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应采用16MnR钢。异氰酸甲酯贮槽严禁使用普通碳钢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
⑤宜采用双壁槽。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5.2.4条
|
现场检查
|
2
|
检查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系统是否划分区域,是否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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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6.3条
|
现场检查
|
3
|
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的贮槽类及其输送泵是否布置在封闭式单独房间里,槽四周是否设围堰,其高度是否≥20cm,堰内容量是否大于槽容量,并有防渗漏层。室内是否设强制通风系统,排出气体是否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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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7.3条
|
现场检查
|
4
|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是否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行。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9.1条
|
现场检查
|
5
|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是否能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连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9.1条
|
现场检查
|
6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是否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是否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启动供电。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10.1条
|
现场检查
|
7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区域是否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是否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10.2条
|
现场检查
|
1.3 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组织
机构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
①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与任命文件不符;
④未按照规定数量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⑤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及安全总监设置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2
2
|
教育
培训
教育
培训
|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①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
②危险化工工艺岗位现场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
③危险化工工艺岗位DCS自控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
④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⑤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期换证;
⑥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未按期复审而失效。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全员
教育
培训
|
①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②教育培训学时或培训内容达不到要求;
③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
④未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
⑤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⑥未对被派遣劳动者或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⑦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培训档案
|
①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②未详细、准确安全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情况。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3
3
|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预案
|
①未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登记建档或档案建立不齐全,缺少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
②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③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重大危险源辨识
|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重大危险源预案备案
|
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4
|
应急
救援
|
预案演练
|
①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或应急救援演练频次不符合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②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或救援演练频次不符合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③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无评估报告。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5
|
安全
防护
|
劳动防护
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6
|
承包
租赁
|
资质审查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调管理
|
①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②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
7
7
|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
|
职业健康
检查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①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②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
|
简易处罚,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处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
|
简易处罚,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初次)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变更)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8
8
|
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
|
淘汰工艺设备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查封扣押。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
维护保养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电气防爆
|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安全联锁
|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9
|
警示标志
|
标志设置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10
|
危化品
储存
|
储存管理
|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五项
|
1.4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工艺
安全
工艺
安全
|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
①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未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②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不完善;
③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设置不合理;
④未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⑤火炬系统不符合要求。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修订)第九条第三款
《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条
|
2
|
防护装置
|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未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1条
|
3
|
泄压系统
|
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未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第 4.1.10 条
|
4
|
通风系统
|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未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排风系统不满足要求。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第6.1.5.3条
|
5
|
防护装置
|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未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不符合要求。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5条
|
6
|
液位报警
|
可燃液体的储罐未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
|
7
|
静电接地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未设静电接地设施:
①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②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③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9.3.3条
|
8
|
仪表、自控
|
仪表、自控
|
①现场联锁装置未投用;
②摘除联锁无审批手续,无安全措施;
③恢复联锁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3条
|
9
|
气体
报警
气体
报警
|
报警仪
报警仪
|
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已坏。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
|
10
|
报警信号未远传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
|
11
|
报警仪类别、安装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1条/第4.2.1条/第4.2.2条
|
12
|
现场
管理
|
设备管理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不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
13
|
安全标识
|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未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
限期整改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1.4条
|
14
|
风向标
|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未设置风向标。
|
限期整改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3条
|
15
|
安全标识
|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未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2条
|
16
|
安全标识
|
厂区内未设置限高、限速标志。
|
限期整改
|
GB 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6.1.3条
|
17
|
设备
安全
|
设备及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未作记录,未签字。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18
|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未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未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不齐全。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
19
|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未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
限期整改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第4.6.2条
|
20
|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未封闭或隔离。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未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
限期整改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6.1.3条
|
21
|
电气
安全
电气
安全
|
电缆敷设
|
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不符合下列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
限期整改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1条
|
22
|
配电室
|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未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是不能双向开启。
|
限期整改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
|
23
|
高压配电室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8条
|
24
|
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拉杆等绝缘器材未定期检测。
|
限期整改
|
《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试验导则》(DL/T878-2004)第5.6条
|
25
|
储运
安全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未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剧毒化学品未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26
|
重大
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
|
①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②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③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未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④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三条
|
27
|
①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②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③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
限期整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二十条
|
28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八条
|
29
|
特殊
作业
|
特殊作业审批及现场管理
|
未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不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不一致,签审不齐全。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
30
|
特殊作业场所未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
31
|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不一致。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32
|
特殊作业现场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过程无人员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未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33
|
作业现场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
1.4-1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氯碱行业)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
防氯气外溢
|
未采取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的下列措施:
①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②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③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
限期整改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七十七条
|
2
|
钢瓶贮存
|
液氯钢瓶的贮存不符合下列规定:
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2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3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
限期整改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八十七条
|
3
|
贮罐充装
使用
|
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未遵守如下规定:
①贮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②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③贮罐库区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④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必须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⑤贮量在5t以上的贮罐上应设有碱喷淋装置,贮罐附近应设有氯气负压抽吸装置。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八十九条
|
4
|
防护用品
|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不满足以下要求:
①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②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③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九十条
|
5
|
电解工序
|
双电源
|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未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
限期整改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
6
|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未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
限期整改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二十九条
|
7
|
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
|
压力表
|
压力表未选用膜片压力表(采用一般压力表时,未采取硅油隔离措施)。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二百一十三条
|
1.4-2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光气和光气化)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工艺
设备
安全
|
贮槽
|
检查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等剧毒物料贮槽类的设备台数及单台贮存量未降至最低,且不符合下列要求:
①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应大于5m3。
②必须设有相应系统容量的事故槽。
③贮槽应装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设爆破片,安全阀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宜在片与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
④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应采用16MnR钢。异氰酸甲酯贮槽严禁使用普通碳钢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
⑤宜采用双壁槽。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5.2.4条
|
2
|
紧急切断
|
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系统未划分区域,未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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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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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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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的贮槽类及其输送泵未布置在封闭式单独房间里,槽四周未设围堰,其高度小于20cm,堰内容量小于槽容量,且无防渗漏层。室内未设强制通风系统,排出气体未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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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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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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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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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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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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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未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不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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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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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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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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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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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不能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连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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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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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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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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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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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未设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未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启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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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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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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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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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光报警及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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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区域未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未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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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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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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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危化品生产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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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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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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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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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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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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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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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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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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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组建文件、任命文件,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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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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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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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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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组建文件、任命文件、安全组织网络图及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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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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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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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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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文件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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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①危险化工工艺岗位现场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
②危险化工工艺岗位DCS自控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
③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期换证;
⑤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未按期复审而失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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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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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花名册、现场作业、操作记录图像、影像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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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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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②教育培训学时达不到要求;
③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未进行重新车间和班组级培训;
④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⑤未对被派遣劳动者或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⑥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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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企业员工花名册、相关员工操作记录、员工培训档案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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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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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②未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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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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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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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记录、人员台帐、资格证书、考核记录等档案、资料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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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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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登记建档或档案建立不齐全,缺少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
②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③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重大危险源档案、监控记录、应急预案等资料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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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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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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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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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重大危险源装置、区域的图像、影像资料及能证明装置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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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①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或应急救援演练频次不符合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②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或救援演练频次不符合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③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无评估报告。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已经进行的预案演练记录、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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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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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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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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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台账;人员现场作业图像、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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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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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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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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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出租协议,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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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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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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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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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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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合同、承包单位作业图像、影像、检查记录等资料复印件,询问相关人员。
|
13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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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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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人员花名册,未查体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查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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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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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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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查体报告,复查报告,调离通知单,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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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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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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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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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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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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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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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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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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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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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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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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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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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在用设备进行拍照、摄像,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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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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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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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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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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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安全设备进行拍照、摄像,并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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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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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特殊作业。
①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②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
③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过程中未开展风险分析或分析不准确、不全面;
④特殊作业前未按规定采取隔离、清洗、置换、取样分析等安全措施;
⑤特殊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⑥特殊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等;
⑦特殊作业现场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⑧特殊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⑨特殊作业过程未安排专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⑩作业现场是否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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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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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许可证复印件;模拟作业现场,采集操作过程的图像、影像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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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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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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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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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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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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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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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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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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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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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登记、出入库台账等资料复印件;现场储存情况图像、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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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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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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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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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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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炸危险区域图进行拍照、复印等;对现场在用非防爆电器进行拍照、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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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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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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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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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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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安全联锁装置、设计资料、安全联锁摘除审批资料进行拍照、摄像、复印等,并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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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7 危化品生产企业
模拟特殊作业执法检查程序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工作安排,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在企业无法充分提供特殊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对受检企业进行模拟特殊作业执法检查。要求如下:
一、检查组到达受检企业后,结合受检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点,与受检企业交流确定特殊作业类型,在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2种类型中选取1种进行模拟作业;
二、受检企业安排日常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现场模拟制作特殊作业票证并严格履行特殊作业前的作业证审批手续;
三、企业参加模拟的人员在专家到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充分考虑特殊作业过程中应该落实的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准备工作;
四、专家检查现场之后,在会议室周边选取一个单独房间,就特殊作业相关事项对安排好的企业人员进行询问、检查;
五、专家询问、检查要点
一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分级情况;
2.动火分析、专人监火情况;
3.作业现场安全防火措施、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4.动火作业隔离措施和安全距离;
5.作业完毕现场清理;
6.特殊动火相关要求等等。
二受限空间作业
1.作业前,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2.作业前,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3.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
4.注意照明、监护、出入口畅通、警示标志等等。
六、如果专家在模拟检查中发现企业从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审批及作业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掌握不足,要着重检查该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如果其车间级培训或班组级培训都没有涉及特殊作业的相关内容,要考虑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陪检人员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相应措施。
2.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集中执法标准
2.1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证照及建设程序
|
证照
|
①营业执照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等信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对应信息不一致。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②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矿山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上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四十三条
|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三同时”
|
①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限期整改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
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③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④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2
|
组织机构
|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
①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3
|
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从业人员
|
①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②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13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4条等相关条款。
|
从职工花名册中随机抽取3-5名近两年内招录的井下员工,查培训档案建立、以师带徒及培训学时等合规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
|
①从事通风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排水作业、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②是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安全生产法》第27条,30号令第34条。
|
从职工花名册中随机抽取3-5名特种作业人员,查持证上岗,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建立情况。(可与专家现场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互印证)
|
4
|
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
①是否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②是否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是否符合《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 1922—2011)规定。
③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是否记录在案。
|
《安全生产法》第42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1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 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
查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抽检作业人员核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及佩戴情况。
|
5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等。
|
①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备案。
②查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③查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指定情况。
④查应急救援救护协议签订情况。
⑤查是否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
《安全生产法》第78、79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38条。
|
查备案回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查成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查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
6
|
外包工程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
①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②发包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③承包单位跨省从事施工作业是否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8、14、27条。
|
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查对承包单位考核情况,抽查承包单位书面报告情况。
|
7
|
领导带班下井
|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
①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
②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是否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③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是否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7、8、9条。
|
查制度、考核奖惩办法;现场查月计划公告、完成情况公示情况;查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建立、填写及存档情况;现场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
8
|
检测检验
|
检测检验
|
①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防坠器、主排水系统是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②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AQ2020-2008
AQ2021-2008
AQ2022-2008
AQ2026-2010
AQ2029-2010
|
查阅检测检验报告。
|
9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
|
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汽油、氮氧化物、氨查体周期1年,一氧化碳、硫化氢3年;粉尘:矽尘Ⅰ级作业2年、Ⅱ级及以上1年,其他无机粉尘(电焊烟尘)Ⅰ级作业4年、Ⅱ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 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特殊作业人员:电工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
|
10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
11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
12
|
超标处理
|
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
13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
14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变更申报
|
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
15
|
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2.2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技术资料
|
现状图纸
|
矿山应保存完整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布置图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4.16
|
按图纸对照现场进行抽查
|
2
|
矿山井巷
|
井巷支护
|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确定;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应检查一次;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1.5.2
6.1.6.1
6.1.6.5
|
现场检查
|
3
|
采矿
|
采矿工艺
|
每个生产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便于两个行人的安全出口;地下开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1.1.3
6.2.1.1
|
对照设计与作业规程查看现场
|
矿柱与空区
|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在利用期间的稳定性;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2.1.4
6.2.1.10
|
对照设计与作业规程查看现场
|
4
|
设备及工艺
|
淘汰设备
|
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5
|
提升
|
斜井提升保护装置
|
提升矿车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应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矿车通过时打开,矿车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斜井升降人员的信号装置应满足规程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6.3.2.3
6.3.2.6
|
现场检查
|
提升装置机电控制与闭锁
|
提升系统有关安全设施应满足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设置以下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机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闸瓦磨损保护装置、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直流提升主电动机励磁失流保护装置。安全门与提升信号之间的闭锁,提升机、提升容器、防坠器、提升钢丝绳等应选用矿用安标合格产品,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满足规程要求,混合井提升中间隔离板应选用阻燃材料,升降人员的提升机钢丝绳缠绕层数应满足规程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4.7
6.3.5.10
|
现场检查
|
6
|
运输
|
有轨运输
无轨运输
|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电机车应不得超负荷运行,电机车架线的高度应满足要求,有轨及无轨运输的巷道人行安全距离应满足规程要求,无轨运输设备应使用矿用安标合格产品,无轨设备安全制动性能应可靠。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3.1.15
|
现场检查
|
7
|
通风
|
主扇
|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应作人行道,矿井主通风机应有反风装置,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6.4.2.1,6.4.2.2
6.4.2.5,6.4.2.6
|
现场检查
|
7
|
通风
|
主扇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独头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局扇应连续运转;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6.4.2.3
6.4.3.1
6.4.3.3
6.4.4.3
|
现场检查
|
8
|
电气设施
|
供电
|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的线路,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下井主动力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动力电缆、变压器不应超负荷运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1.3
|
现场检查
|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1.4
|
现场检查
|
8
|
电气设施
|
电气保护
|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
(GB16423-2006)6.5.3.2
|
现场检查
|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3.3
|
现场检查
|
保护接地
|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都应接地。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内,且应不少于两组。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6.1,6.5.6.5
|
现场检查
|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6.3
|
现场检查
|
9
|
排水
|
排水设施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水仓的容积应满足设计要求;井筒内应装设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6.4.1
|
现场检查
|
9
|
排水
|
水泵房
|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其他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6.6.3.3
6.6.4.2
|
现场检查
|
10
|
“六大系统”
|
监测监
控系统
|
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等人员进出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紧急避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存在大面积空气、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地压监控。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6.1
7.1
8.2
|
现场检查
|
人员定
位系统
|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人员定位系统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1
4.14
|
现场检查
|
10
|
“六大系统”
|
紧急避
险系统
|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米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4,5.3
|
查阅记录及现场检查
|
压风自
救系统
|
压风自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4.2
|
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
|
供水施
救系统
|
供水施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4.2
|
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
|
通信联
络系统
|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功能。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3
|
现场检查
|
10
|
“六大系统”
|
通信联
络系统
|
井底车场、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提升机房等地点应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4
|
现场检查
|
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并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容量应能担负井下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5
|
现场检查
|
11
|
警示标志
|
标志设置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4.6、4.13
|
现场检查
|
12
|
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2.3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证照
|
证照
|
①营业执照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等信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对应信息不一致。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44条第一款
|
②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矿山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上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43条
|
2
|
建设程序
|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
|
①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限期整改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
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③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④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3
|
组织机构
|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
①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4
|
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①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
|
责令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36条第一项
|
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②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
|
5
|
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
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四项
|
②未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不符合《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1922—2011)规定。
|
限期改正
|
省政府260号令第第二十一条
|
③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未记录在案。
|
限期改正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
|
6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等。
|
①应急救援预案未备案。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②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
限期改正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
|
③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④未签订应急救援救护协议。
|
限期改正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六条
|
⑤未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
限期改正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八条。
|
7
|
外包工程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
①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三十三条
|
②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③承包单位跨省从事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三十九条
|
8
|
领导带班下井
|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
①矿山企业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十八条
|
②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十九条
|
③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
计划完成情况,未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十九条
|
9
|
检测检验
|
检测检验报告
|
①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防坠器、主排水系统等未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②检测检验报告不在有效期内。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10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查体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11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12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①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②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13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超标处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14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15
|
变更申报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2.4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技术资料
|
现状图纸
|
矿山应保存完整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布置图等。
|
矿山未保存完整以下图纸,未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布置图等。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4.16
|
2
|
矿山井巷
|
井巷支护
|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确定;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应检查一次;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未在施工设计中确定;对所有支护的井巷未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未检查一次;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未及时封闭。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1.5.2
6.1.6.1
6.1.6.5
|
3
|
采矿
|
采矿工艺
|
每个生产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便于两个行人的安全出口;地下开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
每个生产矿井没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没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未同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没有便于两个行人的安全出口;地下开采,未按设计要求进行。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1.1.3
6.2.1.1
|
矿柱与空区
|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在利用期间的稳定性;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
未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没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在利用期间的稳定性;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未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2.1.4
6.2.1.10
|
4
|
设备及工艺
|
淘汰设备
|
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
|
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
5
5
|
提升
提升
|
斜井提升保护装置
|
提升矿车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应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矿车通过时打开,矿车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斜井升降人员的信号装置应满足规程要求。
|
提升矿车斜井未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未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未设阻车器或挡车栏,矿车通过时打开,矿车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未设躲避硐室。斜井升降人员的信号装置不满足规程要求。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6.3.2.3
6.3.2.6
|
提升装置机电控制与闭锁
|
提升系统有关安全设施应满足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设置以下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机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闸瓦磨损保护装置、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直流提升主电动机励磁失流保护装置。安全门与提升信号之间的闭锁,提升机、提升容器、防坠器、提升钢丝绳等应选用矿用安标合格产品,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满足规程要求,混合井提升中间隔离板应选用阻燃材料,升降人员的提升机钢丝绳缠绕层数应满足规程要求。
|
提升系统有关安全设施不满足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提升装置机电控制系统未设置以下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机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闸瓦磨损保护装置、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直流提升主电动机励磁失流保护装置。安全门与提升信号之间闭锁,提升机、提升容器、防坠器、提升钢丝绳等未选用矿用安标合格产品,钢丝绳安全系数不满足规程要求,混合井提升中间隔离板未选用阻燃材料,升降人员的提升机钢丝绳缠绕层数不满足规程要求。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4.7、6.3.5.10
|
6
|
运输
|
有轨运输
无轨运输
|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电机车应不得超负荷运行,电机车架线的高度应满足要求,有轨及无轨运输的巷道人行安全距离应满足规程要求,无轨运输设备应使用矿用安标合格产品,无轨设备安全制动性能应可靠。
|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未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未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未切断电源。电机车超负荷运行,电机车架线的高度不满足要求,有轨及无轨运输的巷道人行安全距离不满足规程要求,无轨运输设备未使用矿用安标合格产品,无轨设备安全制动性能不可靠。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3.1.15
|
7
|
通风
|
主扇
|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应作人行道,矿井主通风机应有反风装置,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
|
矿井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低于60%;井下炸药库没有独立的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作人行道,矿井主通风机没有反风装置,每台主扇不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4.2.1
6.4.2.2
6.4.2.5
6.4.2.6
|
7
|
通风
|
主扇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独头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局扇应连续运转;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
每年未进行过反风试验,未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独头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局扇未连续运转;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进行回采作业。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6.4.2.3,6.4.3.1
6.4.3.3,6.4.4.3
|
8
|
电气设施
|
供电
|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的线路,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下井主动力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动力电缆、变压器不应超负荷运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未敷设两条独立线路,未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下井主动力电缆未选用阻燃电缆,动力电缆、变压器超负荷运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未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1.3
|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
井下电气设备接零。井下未采用矿用变压器,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用于向井下供电。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1.4
|
8
|
电气设施
|
电气保护
|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未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3.2
|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
|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未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未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3.3
|
保护接地
|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都应接地。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内,且应不少于两组。
|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都未接地。主接地极未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内,且少于两组。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6.1
6.5.6.5
|
8
|
电气设施
|
保护接地
|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未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未与主接地极连接。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未与主接地极连接。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5.6.3
|
9
|
排水
|
排水设施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水仓的容积应满足设计要求;井筒内应装设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不是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工作水泵不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水仓的容积不满足设计要求;井筒内未装设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6.4.1
|
水
泵 房
|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其他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
|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少于两个,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未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其他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未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6.6.3.3
6.6.4.2
|
10
|
“六大系统”
|
监测监控系统
|
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等人员进出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紧急避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存在大面积空气、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地压监控。
|
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等人员进出场所未设置视频监控。紧急避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未设视频监控。存在大面积空气、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未设地压监控。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6.1
7.1
8.2
|
人员定位系统
|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人员定位系统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人员定位系统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1
4.14
|
10
|
“六大系统”
|
紧急避险系统
|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米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
未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未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米的矿山,未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4
5.3
|
压风自救系统
|
压风自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压风自救系统未进行设计,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4.2
|
供水施救系统
|
供水施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供水施救系统未进行设计,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4.2
|
10
|
“六大系统”
|
通信联络系统
|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功能。
|
通信联络系统不具有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功能。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3
|
井底车场、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提升机房等地点应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
|
井底车场、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提升机房等地点未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4
|
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并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容量应能担负井下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
通信线缆未分设两条,并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容量应能担负井下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5
|
11
|
警示标志
|
标志设置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2.5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
|
问题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
1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未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3
|
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现场照片、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4
|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现场照片、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5
|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现场照片、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6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
现场照片、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7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机构设置文件、任命文件、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8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职工人数证明文件、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9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机构设置文件、任命文件、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10
|
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的。
|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
|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法律文书,安全培训档案,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11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营业执照、安全培训档案、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1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营业执照、单位花名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
13
|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
|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
|
营业执照、单位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关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
|
14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四项
|
证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购买记录,发放记录,有关人员身份证明,作业人员现场作业照片,询问笔录等。
|
15
|
非煤矿山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八条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三十三条
|
证照、外包工程合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
16
|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的。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十四条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工程承包合同,询问笔录等
|
17
|
承包单位跨省从事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的。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二十七条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三十九条
|
工程承包合同,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人员身份证明等。
|
18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六项
|
证照、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照片、询问笔录等。
|
19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三项
|
证照、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安全设备未检测或超期检测的证明材料,照片、询问笔录等。
|
2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六条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证照、有关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
|
21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证照、单位花名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
|
22
|
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七条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十八条
|
制度目录、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3
|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
|
井口、办公楼照片,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4
|
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九条第二款
|
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十九条第三项
|
公示栏照片,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5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人员花名册,未查体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查体报告。
|
26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查体报告,复查报告,调离通知单,监护档案。
|
27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28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29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照片,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6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以下可判定为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
集中执法标准
3.1露天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证照
及建设程序
|
证照
|
①生产矿山应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②基建矿山应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③自主爆破的矿山应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其他矿山(非自主爆破的矿山)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爆破协议。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八条、第十条。
|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爆破协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4条、7条、12条、23条。
|
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或会议纪要)。
|
2
|
组织机构
|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
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④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⑤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省260号令第9条、12条、13条。
|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成立安委会的文件;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聘用文件;查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等。
|
3
|
教育培训
|
从业人员
|
①露天矿山从业人员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②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总局3号令第13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4条等相关条款。
|
从职工花名册中随机抽取2-3名员工,查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学时等合规情况。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5条;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24条。
|
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特种作业人员
|
①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②是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安全生产法》第27条,30号令第34条。
|
从职工花名册中随机抽取1-2名特种作业人员,查持证上岗,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建立情况。(可与专家现场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互印证)
|
4
|
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
①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②露天坑下普工应配备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42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1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 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
查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抽检作业人员核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及佩戴情况。
|
5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等。
|
①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备案。
②查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③查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指定情况。
④查应急救援救护协议签订情况。
⑤查是否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
《安全生产法》第78、79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38条。
|
查备案回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查成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查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
6
|
外包工程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
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8条。
|
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7
|
证照及
建设程序
|
证照
|
①营业执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是否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21条、28条。
|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4条、7条、12条、23条。
|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中所附的采矿许可证与企业提供的现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两个进行比对,并通过查看图纸、开采现场等判定露天矿山开采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
8
|
职业健
康检查
|
查体
|
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汽油、氮氧化物、氨查体周期1年,一氧化碳、硫化氢3年;粉尘:矽尘Ⅰ级作业2年、Ⅱ级及以上1年,其他无机粉尘(电焊烟尘)Ⅰ级作业4年、Ⅱ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 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特殊作业人员:电工、压力容器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
|
9
|
职业健
康检查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
10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查看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
11
|
超标处理
|
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
1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
13
|
变更申报
|
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
14
|
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3.2露天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技术资料
|
图纸
|
矿山应保存完整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开采现状图(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5
|
按照图纸对照现场进行抽查
|
2
|
综合项目
|
工业场地
|
工业场地内主要建(构)筑物布置位置不应受洪水、滑坡、爆破等影响。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0
|
现场检查
|
设备及工艺
|
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3
|
露天开采
|
开采顺序
|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层)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2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开采方式
|
阶段高度、宽度和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应与设计一致。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3
|
露天开采
|
开采方式
|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留设了安全平台、清扫平台。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5.4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破碎
|
破碎系统应设置除尘装置;入料口应设置安全车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3.2.12
|
现场检查
|
4
|
爆破
|
爆破设计
|
爆破工程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
|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5.2.2.1
|
查阅资料
|
爆堆安全
|
爆堆高度,不得超过设备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1.2
|
现场检查
|
5
|
铲装作业
|
平行作业
|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小型采石场挖掘机的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7
|
现场检查
|
垂直作业
|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8
|
现场检查
|
6
|
运输
|
道路
|
路面宽度、坡度、缓和坡段长度、转弯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
安全设施设计
|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
挡车设施
|
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3.2.12
|
现场检查
|
7
|
排土场
|
排放
|
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6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防洪
|
排土场截洪、排水设施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
AQ2005第7条、GB16423第 5.7.19
|
现场检查
|
8
|
供电
|
变电所
|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未接地、无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无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供电线路
|
存在夜间作业要求采矿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等作业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1
|
查设计
现场检查
|
供电线路
|
从变电所到采矿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应使用固定线路。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2.5
|
查设计
现场检查
|
8
|
供电
|
供电电压
|
架空线电力线路边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满足下列要求:
1)线路电压35KV,最小距离3.0m;
2)线路电压3~10KV,最小距离1.5m;
3)线路电压3KV以下,最小距离1.0m。
|
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
现场检查
|
9
|
警示标志
|
标志设置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4.6、4.13
|
现场检查
|
10
|
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3.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证照及建设程序
|
证照
|
①营业执照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等信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对应信息不一致。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44条第一款
|
②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矿山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上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43条
|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
|
①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限期整改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
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③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④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2
|
组织机构
|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
①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3
|
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从业人员
|
①露天矿山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36条第一项
|
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特种作业人员
|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②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38条。
|
4
|
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
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四项。
|
5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等。
|
①应急救援预案未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45条第三项
|
②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
责令限期改正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33条
|
③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6条第一项
|
④未签订应急救援救护协议。
|
责令限期改正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6条
|
⑤未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
责令限期改正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38条。
|
6
|
外包工程
|
非煤矿山外包
工程安全管理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33条
|
7
|
证照及
建设程序
|
证照
|
①营业执照变更的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44条第一款
|
②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未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43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8
|
职业健
康检查
|
查体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9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10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①未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检测;
②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11
|
超标处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1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13
|
变更申报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3.4露天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技术资料
|
图纸
|
矿山应保存完整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开采现状图(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矿山没有保存完整以下图纸,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开采现状图(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5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40条
|
2
|
综合项目
|
工业
场地
|
工业场地内主要建(构)筑物布置位置不应受洪水、滑坡、爆破等影响。
|
工业场地内主要建(构)筑物布置位置受洪水、滑坡、爆破等影响。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0
|
设备及工艺
|
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
|
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六项
|
3
|
露天开采
|
开采顺 序
|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层)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
露天开采未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层)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2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39条
|
开采方 式
|
阶段高度、宽度和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应与设计一致。
|
阶段高度、宽度和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与设计不一致。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留设了安全平台、清扫平台。
|
未留设安全平台、清扫平台。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5.4
|
破碎
|
破碎系统应设置除尘装置;入料口应设置安全车挡。
|
破碎系统未设置除尘装置;入料口未设置安全车挡。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3.2.12
|
4
|
爆破
|
爆破
设计
|
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
|
爆破工程为未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
|
限期整改
|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5.2.2.1
|
爆堆
安全
|
爆堆高度,不得超过设备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
爆堆高度,超过设备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1.2
|
5
|
铲装作业
|
平行
作业
|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小型采石场挖掘机的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小于50m(小型采石场挖掘机的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7
|
垂直
作业
|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未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未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小于50m。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8
|
6
|
运输
|
道路
|
路面宽度、坡度、缓和坡段长度、转弯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
路面宽度、坡度、缓和坡段长度、转弯半径不符合设计要求。
|
限期整改
|
安全设施设计
|
挡车
设施
|
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
卸矿地点未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未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3.2.12
|
7
|
排
土
场
|
排放
|
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
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未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6
|
防洪
|
排土场截洪、排水设施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
排土场截洪、排水设施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
限期整改
|
AQ2005-2005第7条、GB16423-2006 5.7.19
|
8
|
供电
|
变电所
|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未接地、无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无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未接地、无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无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
供电
线路
|
存在夜间作业,要求采矿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等作业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
存在夜间作业,采矿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等作业区域没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1
|
从变电所到采矿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应使用固定线路。
|
从变电所到采矿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未使用固定线路。
|
限期整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2.5
|
供电
电压
|
架空线电力线路边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满足下列要求:
4)线路电压35KV,最小距离3.0m;
5)线路电压3~10KV,最小距离1.5m;
6)线路电压3KV以下,最小距离1.0m。
|
架空线电力线路边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满足下列要求:
7)线路电压35KV,最小距离3.0m;
8)线路电压3~10KV,最小距离1.5m;
线路电压3KV以下,最小距离1.0m。
|
限期整改
|
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
3.5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
|
问题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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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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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未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3
|
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
现场照片、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4
|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
现场照片、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5
|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
现场照片、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6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
现场照片、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7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机构设置文件、任命文件、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8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职工人数证明文件、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9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机构设置文件、任命文件、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10
|
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的。
|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13条第二款
|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36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法律文书,安全培训档案,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11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营业执照、安全培训档案、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1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营业执照、单位花名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
13
|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34条
|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38条
|
营业执照、单位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关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
|
14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四项
|
证照,配备标准,购买记录,发放记录,作业人员现场作业照片,询问笔录等。
|
15
|
非煤矿山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8条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33条
|
证照、外包工程合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
16
|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的。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14条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34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工程承包合同,询问笔录等
|
17
|
承包单位跨省从事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的。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27条
|
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39条
|
工程承包合同,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人员身份证明等。
|
1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26条
|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45条第三项
|
证照、有关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
|
19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6条第一项
|
证照、单位花名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
|
20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六项
|
证照、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照片、询问笔录等。
|
21
|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变电所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24条
|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40条
|
采矿许可证,开采设计,照片,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2
|
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28条
|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40条
|
采矿许可证,开采设计,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3
|
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和最终边坡角的。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开采设计、现场图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24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设计要求采用台阶或分层开采的。
|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15条
|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第39条
|
采矿许可证,开采设计,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等。
|
25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人员花名册,未查体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查体报告。
|
26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查体报告,复查报告,调离通知单,监护档案。
|
27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28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29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4.6、4.13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照片,询问笔录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
|
3.6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以下可以判定为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4.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组织机构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配备原则:一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
|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
设置安全总监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
|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
2
|
安全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
|
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涉及电工、电焊工、煤气作业(包括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③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炼铁安全规程》4.11
|
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
3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三年,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
|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
①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②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满三年、装置设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重新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和评估报告的期限以及与现场相符性。
|
4
|
外包管理
|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②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①查阅承包方资质等相关材料;
②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
5
|
危险作业管理
|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煤气、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七条。
|
查阅制度文本。
|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
①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要包括作业对象和环境的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
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体现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安排专人监护等情况。
③煤气作业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
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一条。
②《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
6
|
安全设备管理
|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
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CO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
|
7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
8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如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②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③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
|
应急演练情况
|
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33条。
|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2016、2017年度应急演练台账、记录。
|
9
|
煤气管理
|
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
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
|
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
|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
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站设置情况。
|
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
|
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
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
|
10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
|
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铅及其无机化合物,血铅含量400μ/L~600μ/L或者尿铅70μ/L~120μ/L,每3个月复查血铅或者尿铅1次,血铅含量<400μ/L或者尿铅<70μ/L,查体周期1年,锰及其无机化合物1年,一氧化碳3年;粉尘:矽尘Ⅰ级作业2年、Ⅱ级及以上1年,煤尘Ⅰ级作业3年、Ⅱ级及以上2年,其他无机粉尘(铸造粉尘、铝尘、电焊烟尘)Ⅰ级作业4年、Ⅱ级及以上2~3年,棉尘Ⅰ级作业4~5年、Ⅱ级及以上作业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 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微波2年;特殊作业人员:电工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
|
10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
11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查看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
超标处理
|
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情况。
|
1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
变更申报
|
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
13
|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4.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1
|
高温熔融金属
高温熔融金属
|
铁水罐
钢水罐
中间罐
渣罐
铜包
|
罐(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
《炼铁安全规程》14.3.1、8.1.4
|
查看操作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罐(包)内不应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
|
《炼铁安全规程》14.3.3
|
现场验证
|
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铁水罐、铜包每年一次)。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
《炼铁安全规程》14.3.4、8.1.3;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4
|
查看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起重机械
起重
机械
|
用于炼钢厂的铸造起重机,在吊运重罐钢水、铁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4.3.2
|
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
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
|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
|
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二条
|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条
|
①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
②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条
|
受高温辐射的部分,应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六条
|
查看防护方案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应进行定期检验,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一十一条
|
查看检测报告,起重机械台帐
|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
《炼钢安全规程》8.4.6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2
|
煤气单元
|
煤气柜
|
①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②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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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2.3款、9.1.2.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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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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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炉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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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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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款、5.1.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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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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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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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炉煤气电除尘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②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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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4款、5.3.2.5款、5.3.2.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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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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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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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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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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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②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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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6.2.2款、5.6.2.1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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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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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加压与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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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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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8.2.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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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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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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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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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6.2.1.2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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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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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水封(含排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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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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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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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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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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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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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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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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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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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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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泄漏检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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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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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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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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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岗位人员值班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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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煤气区域严禁设置人员密集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②煤气岗位值班室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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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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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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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防护站器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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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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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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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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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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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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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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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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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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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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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基周围设置疏导防护装置,防止铁、渣与炉基周围高压水管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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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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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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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体冷却系统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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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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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程及应急预案,询问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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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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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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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中控室测温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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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浴室、更衣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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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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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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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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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室、值班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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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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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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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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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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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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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3.7
|
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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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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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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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前出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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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出铁、出渣期间,人员不应跨越渣、铁沟,必要时应从横跨小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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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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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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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铁沟、渣沟的温度检测与维护,定期修补渣铁沟,防止渗漏铁、渣。必要时,放大闸检查主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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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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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记录及防范措施,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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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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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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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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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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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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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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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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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地坑内不应有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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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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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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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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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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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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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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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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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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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车间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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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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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5.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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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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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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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通道。
|
《炼钢安全规程》6.2.3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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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
②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干燥。
③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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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6.2.6,9.2.5
|
现场验证
|
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②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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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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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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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
|
①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
②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③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上,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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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7.3.2、7.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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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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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单元
|
转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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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
《炼钢安全规程》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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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记录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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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
②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③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④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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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9.1.3、9.1.7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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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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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
②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可靠的安全联锁。
③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
④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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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10.1.3、10.1.8
、6.2.8、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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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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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单元
|
连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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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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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12.3.8
|
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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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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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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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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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安全控制所需范围之内的地面,不得有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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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2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严禁放易燃易爆物品。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1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应定期检查压缩空气“气动三联件”,确保风量、压力、气水分离器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压缩空气含水过高而造成炉内进水,引发喷炉、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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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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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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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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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体排放设施两侧的高度应达到安全要求,防止熔体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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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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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浇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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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槽、中间包、浇铸包和铜模应干燥无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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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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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吊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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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有高温熔体的铜包在吊运过程中应走规定线路,避开地面行人,铜包倾翻侧严禁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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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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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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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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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
冶炼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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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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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使用或间断使用的铝包应预热后方可使用,不应使用受潮冷包。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4
|
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铝液盛装不能过满,应低于铝包口20cm,以免运输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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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8
|
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出铝作业时,若发现包体外侧异常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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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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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入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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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吊运过程中,抬包应平稳地放在包底座上,包梁的卡具应卡到位,防止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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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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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不应向抬包内加入带有水分、潮气和油垢的固体铝及其他物品,防止爆炸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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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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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6
|
电解铝
冶炼单元
|
通用安全要求
|
①铸造机及熔炼炉周围严禁存水或含水物质,发现有水必须立即清理干净,凡接触铝液的原材料、工器具、铸模、抬包及箱体等使用前必须进行干燥预热处理,确保无水后才能使用。
②生产人员须穿劳保防护用品,引锭须戴面罩。
③铸锭开始前检查冷却水能否进入结晶器内,若发现往里面反水,应及时调整,引锭头周围的石棉绳要塞紧。
④发现铸锭缺陷堵流时必须堵死,并采用干燥的同牌号碎铝块填入铸锭中,确保铸锭在脱离结晶器前完全凝固。
⑤铸造结束后停车不易过晚,停水时必须关严,在浇口部完全凝固后方可操作翻转架。
⑥熔铸车间应制定冷却循环用水应急保障措施。
⑦熔炼炉放铝口附近要配备必要的防泄漏、堵漏工器具或材料,如塞子、耐火毡帽、耐火泥、应急防护手套、面罩等。
⑧熔炼炉周围应设置防止铝液泄露漫延挡墙。
⑨爆炸事故发生时,应迅速撤离爆炸区人员至安全处,并立即对天然气、氯气进行关闭隔离,必要时通知关闭燃气总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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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第二条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1.2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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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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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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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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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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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设置安全总监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2
2
|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安全合格证未按时复审。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给予警告,
立案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三十条第二项。
|
3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评估、监控。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
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4
|
外包管理
|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
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5
5
|
危险作业管理
危险作业管理
|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
企业未制定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限期改正。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七条
|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
①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未按批准权限履行审批权限。
②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安全措施确认。
|
限期改正,对于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第二、三项。
|
6
|
安全设备管理
|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
未对CO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7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8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应急演练情况
|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9
|
煤气管理
|
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
未制定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运行管理、检查、检修管理、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动火审批等制度。
|
限期改正。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
|
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未设置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
|
限期改正。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
|
未建立健全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
|
限期改正。
|
《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GB6222-2005)
第4.9条
|
10
10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①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②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
|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超标处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
|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变更申报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4.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1
|
高温熔融金属
高温熔融金属
|
铁水罐
钢水罐
中间罐
渣罐
铜包
|
罐(包)修砌后,未烘烤,未达到规定要求温度投入使用。
|
限期整改
|
《炼铁安全规程》14.3.1、8.1.4
|
罐(包)内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
|
当场整改
|
《炼铁安全规程》14.3.3
|
耳轴部位未定期进行探伤检测(铁水罐、铜包每年一次)。
现场发现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等违规使用情况。
|
限期整改
|
《炼铁安全规程》14.3.4、8.1.3;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4
|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
|
炼钢、连铸等工序在吊运重罐钢水、铁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
限期整改
|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4.3.2
|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未设置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
|
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未使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
限期整改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二条
|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超过10t。
|
限期整改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条
|
①未设置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
②起升高度大于20m时,未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条
|
受高温辐射的部分,未设置隔热板。
|
限期整改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六条
|
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未进行每年1次定期检验。
|
限期整改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一十一条
|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未可靠确认挂钩情况,即进行起吊作业;起吊时,人员未站在远离起吊地点的安全位置。
|
当场整改
|
《炼钢安全规程》8.4.6
|
2
2
2
|
煤气单元
煤气单元
煤气单元
|
煤气柜
|
①煤气柜未设容积指示装置以及柜容上下限安全联锁装置。
②煤气柜操作室内未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
限期整改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2.3条、9.1.2.4条。
|
发生炉煤气
|
①中央控制室未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水套集汽包未设有安全阀,进水管未设止回阀,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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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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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条、5.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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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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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炉煤气电除尘未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未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②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未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未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未采用泄爆装置。
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未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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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电除尘未设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的立即停运电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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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4条、5.3.2.5款、5.3.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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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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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炉煤气回收设施未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
②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未设可靠的隔断装置;未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未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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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电除尘未设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的立即停运电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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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6.2.2条、5.6.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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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加压与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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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内未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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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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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8.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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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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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煤气管道未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煤气管道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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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煤气管道下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当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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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6.2.1.2条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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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水封(含排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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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封装置(含排水器)不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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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水封装置的清扫孔出现泄漏当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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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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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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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未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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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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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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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泄漏检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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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未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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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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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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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岗位人员值班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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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煤气区域设置人员密集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②煤气岗位值班室未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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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①当场整改;
问题②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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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1.4,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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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防护站器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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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防护站未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未配备救护车和作业车等,未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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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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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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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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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单元
炼铁单元
|
休息、浴室、更衣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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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未避开铁口、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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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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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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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室、值班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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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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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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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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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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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基周围积水,堆积废料以及原材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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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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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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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基周围未设置疏导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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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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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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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炉体冷却系统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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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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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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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或部分测温点损坏未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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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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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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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前出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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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铁沟未设置横跨用的活动小桥。
出铁、出渣期间,人员跨越渣、铁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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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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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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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铁沟、渣沟的温度检测与维护计划,无检查记录,未定期修补渣铁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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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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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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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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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室位置设置不当或防护不完善,铁水能够喷溅或溢流到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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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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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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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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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操作室观察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区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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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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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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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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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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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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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机地坑内有大量积水,未设置疏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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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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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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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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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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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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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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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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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单元
炼钢单元
|
厂(车间)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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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钢水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吊运线路下方有值班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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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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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5.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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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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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未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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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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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6.2.3
|
①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积水。
②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积水。
③炉下热泼渣区周围未设防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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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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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6.2.6,9.2.5
|
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设置在炉口正面,未设置防范喷溅的安全防护设施。
②连铸主控室正对中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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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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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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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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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倾动炉体。
②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有积水。
③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或炉壳上,人员占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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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
《炼钢安全规程》7.3.2、7.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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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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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未按规定定量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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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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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9.1.1
|
①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未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
②各枪位停靠点,未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③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未设置氧枪自动升起、停止吹氧程序。
④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未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未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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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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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9.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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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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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电炉倾动机械未设零位锁定。
②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未设可靠的安全联锁。
③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未设置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程序。
④炉后出钢操作室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未采取防喷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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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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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10.1.3、10.1.8
、6.2.8、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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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铸
|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有水与潮湿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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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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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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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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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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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作业
|
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安全控制所需范围之内的地面,有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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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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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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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1
|
未定期检查压缩空气“气动三联件”,确保风量、压力、气水分离器处于完好状态,存在压缩空气含水过高而造成炉内进水,引发喷炉、爆炸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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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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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1
|
熔体排放
|
熔体排放设施两侧的高度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存在熔体溢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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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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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3
|
浇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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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槽、中间包、浇铸包和铜模潮湿。
|
限期整改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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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作业
|
装有高温熔体的铜包在吊运过程中未按规定线路行走,铜包倾翻侧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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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6.1.3.2
|
5
5
|
电解铝
冶炼单元
电解铝
冶炼单元
|
出铝作业
|
新使用或间断使用的铝包未预热后投入使用。
|
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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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4
|
铝液盛装过满,距离铝包口小于20cm,存在运输溅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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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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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8
|
出铝作业时,未检查包体外壳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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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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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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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铝作业
|
在吊运过程中,抬包防置不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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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3.1.3
|
向抬包内加入带有水分、潮气和油垢的固体铝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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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3.1.7
|
通用安全要求
|
①铸造机及熔炼炉周围存水或含水物质,接触铝液的原材料、工器具、铸模、抬包及箱体等使用前未全部进行干燥预热处理。
②生产人员劳保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
③铸锭开始前未检查冷却水情况。
④铸锭缺陷堵流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
⑤铸造结束后停车、停水、操作翻转架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
⑥熔铸车间未制定冷却循环用水应急保障措施。
⑦熔炼炉放铝口附近未配备防泄漏、堵漏工器具或材料,如塞子、耐火毡帽、耐火泥、应急防护手套、面罩等。
⑧熔炼炉周围未设置防止铝液泄漏漫延挡墙。
⑨爆炸事故应急措施不完善,未制定人员撤离、天然气、氯气关闭等内容。
|
限期整改
|
《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第二条;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4.1.1.2。
|
4.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
|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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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
1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公司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注安师的证书及聘用合同。
|
2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从业人员花名册、任命文件复印件。
|
3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培训证书复印件等。
|
4
|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资格证(煤气作业、电工、电焊工等作业人员)原件或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
5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特种作业人员现场照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业票据、询问笔录等
|
6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所抽查的员工培训档案、试卷、培训记录等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
7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6年度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
所抽查的员工培训档案、培训记录等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
8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评估、监控。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现场照片,辨识记录、评价报告、应急预案、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等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
9
|
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现场照片、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回执、询问笔录等
|
10
|
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企业的出租、发包合同或协议、相关资质的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
11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三项。
|
辨识记录、管理台账、作业票证、作业方案及审批记录、现场照片、监护人员培训记录等
|
12
|
未对煤气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企业的安全设备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报告、特种设备合格证等复印件。
|
13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记录、标志、维护保养记录,现场照片。
|
14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企业应急预案文本、重要设备设施台账等资料的复印件。
|
15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企业应急预案书面评审记录、专家签字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
16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企业应急预案公布文件、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
|
17
|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企业的应急演练记录、签到表、照片等复印件。
|
18
|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未设置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现场设备照片、起升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
|
19
|
高温熔融金属起重机械未设置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或者起升高度大于20m时,未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
现场设备照片、起升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
|
20
|
煤气危险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二十三条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
21
|
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二十一条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
22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人员花名册,未查体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查体报告。
|
23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查体报告,复查报告,调离通知单,监护档案。
|
24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25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48号令)第八条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48号令)第十五条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4.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5.1涉氨制冷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
|
是否建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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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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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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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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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电工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超出有效期或未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视为无证);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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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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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使用读卡器,核验制冷、电工作业人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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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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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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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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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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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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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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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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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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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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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
?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是否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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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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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查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征求同行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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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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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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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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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禁止锁闭、封堵,是否畅通;
?成品、半成品、物料是否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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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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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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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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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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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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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制冷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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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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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或台账,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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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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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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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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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液氨泄漏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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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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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演练记录、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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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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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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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以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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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是否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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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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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测、评估或评价报告,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材料;现场查看监控系统、装置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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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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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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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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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氨接触查体周期为1年,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 85dB,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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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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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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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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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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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体情况是否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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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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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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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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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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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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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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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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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查看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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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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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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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是否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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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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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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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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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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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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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是否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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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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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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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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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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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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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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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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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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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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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涉氨制冷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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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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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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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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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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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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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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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泄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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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是否设置泄压管;安全总泄压管出口是否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是否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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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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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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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制冷设备等防护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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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是否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和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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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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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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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机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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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是否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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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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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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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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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室外消火栓,是否采用开花式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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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8.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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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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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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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是否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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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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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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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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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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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是否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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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
第11.3.3、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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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并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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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泄氨器与事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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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系统是否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将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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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5,8.3.5条。
|
现场查看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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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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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报警仪设置、数量、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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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气探(检)测器是否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其安装高度是否高出可能释放位置或点的0.5-2m,探(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是否不大于3m。制冷剂泄漏报警系统是否安装独立的应急系统电源(如电池)。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2.1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4.2.2、4.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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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并查阅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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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眼器、淋洗器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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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是否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是否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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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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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
2
|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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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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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房是否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是否小于8次/h;排风量是否按183M3/M 设计;排风机是否选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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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第7.2.2、7.2.5、9.0.2条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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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并结合风机说明书和机房面积进行简单计算;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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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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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是否选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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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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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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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墙或屋顶管道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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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是否加套管,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是否设防雨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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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5.7
|
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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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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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系统是否使用灰铸铁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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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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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
|
2
|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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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
制冷管道着色是否符合要求。
不同介质的管线,是否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12.3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6.6
|
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色环、流向)
|
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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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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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查阅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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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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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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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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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是否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是否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设是否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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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4.1
|
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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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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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凝器是否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是否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是否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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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4.2
|
现场查看
|
3
|
安全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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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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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剂泵是否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是否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是否加设旁通泄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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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4.3
|
现场查看
|
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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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是否均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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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4.6
|
现场查看
|
指示器两端连接件自动关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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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是否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是否有自动关闭装置。
|
《冷库设计规范》6.4.7
|
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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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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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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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贮液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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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于室外的贮液器,除是否设围栏外,是否还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冷库设计规范》6.4.10
|
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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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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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头设置高度是否高于贮氨器 0.5-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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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8.3.4
|
现场查看,打开喷淋查看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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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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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氨器水喷淋系统是否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若无事故池,液氨储罐的围堰高度是否达到1.0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8.3.4
|
现场查看
|
4
|
贮罐区
|
液位计
|
大型压力容器是否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是否有明显的标志。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5.2
|
现场查看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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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区域
|
控制室设置
|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是否与机器间隔开;是否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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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6.1 .1
|
现场查看
|
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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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是否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是否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6.1 .2
|
现场查看,不能辨别防火墙时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
防火门
|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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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6.1 .3
|
现场查看
|
事故排风机、防爆应急灯、气体报警仪 按二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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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风机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是否设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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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2.5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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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装置区域
|
氨气浓度传感器
|
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是否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是否自动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3.19
|
现场查看
|
设置单独操作间
|
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是否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
|
现场查看。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操作间,独立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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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密集加工区域
|
液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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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管道是否通过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
|
鲁安办发[2014]83号
|
现场查看
|
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2.7
|
现场查看并询问
|
安全通道
|
车间内是否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现场查看安全通道有无阻塞,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
7
|
人员密集加工区域
|
安全出口
|
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是否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用门;是否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如设置推闩式门锁的平开门);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和使用提示;是否设置卷帘门、转门、推拉门、吊门等。车间内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
现场查看,尤其对靠近冷库加工间、包装间、和分拣或配货功能的穿堂至少有一个 距室外出口不大于15m的安全出口
|
8
|
冷库区域
|
无关用房
|
在库房内是否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7
|
现场查看
|
呼唤按钮
|
冷藏间内是否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是否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是否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是否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 冷藏门内侧是否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是否有醒目的标识。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3.10
|
现场查看
|
制冷阀门
|
冷库冷藏间、冷却间、冻结间内部是否设置制冷阀门。
|
《冷库设计规范》6.4.11
|
现场查看
|
8
|
冷库区域
|
安全出口
|
布置于穿堂附近附属的办公室、安保值班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是否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6
|
现场查看
|
防火门
|
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0
|
现场查看
|
冷风机控制
|
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风机是否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第7.3.6,7.3.7,
第7.3.8,7.3.20
|
现场查看库房和配电设施,每台风机线路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
线路防护
|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
(GB50072)7.3.8
(GB 28009)7.10
|
现场查看
|
防火墙
|
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是否为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
|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4.2.3
|
现场查看,查阅消防验收资料。
|
9
|
重大危险源
|
防护装置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置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20条
|
现场查看、询问,查阅相关资料。
|
警示标识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18条
|
现场查看
|
10
|
安全标识
|
安全标识
|
关键操作部位: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是否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等部位。
|
《冷库安全规程》
(GB 28009)12.2
|
现场查看
|
11
|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5.3涉氨制冷企业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
|
未建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
限期改正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
|
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制冷、电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
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立即停止作业;立案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3
|
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
未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4
|
安全设备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
|
?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
?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5
|
安全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
|
未对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6
|
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畅通
|
锁闭、封堵安全出口。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7
|
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
|
未为制冷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8
|
应急管理
|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
|
?未编制液氨泄露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未定期组织演练。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9
|
重大
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以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未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未落实;
?未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10
|
安全防护装置
|
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视频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氨泄露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联动防爆排风 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11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12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13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①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②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14
|
超标处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
|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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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15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16
|
变更申报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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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17
|
速冻装置
速冻装置
|
设置单独操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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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未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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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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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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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①未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
②未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③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但不能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不能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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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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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员密集的加工区域
|
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液氨管道通过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
|
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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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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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管道敷设
|
液氨管线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
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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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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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冷库区域
|
库房内是否设置与生产、管理无关的其他用房
|
冷库的低温穿堂、常温穿堂当作分拣、包装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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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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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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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库房内设置阀门
|
在冷库内制冷设备上设置放油阀、截止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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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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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3
|
冷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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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路防护
|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未套铁管直接穿过库房保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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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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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4
|
冷风机控制
|
库内冷风机上多台轴流风机共用一根电缆,一套控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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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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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5
|
事故
排风机
|
事故排风机的风量、类型
|
换气次数少于小于8次/h、风量不足。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6
|
机房
报警仪
|
机房报警仪设置、数量、备用电源
|
?氨气探(检)测器位置不对,未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
?设置数量不足,不能有效覆盖释放源 ;
③未配备备用电源。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7
|
制冷系统电源
|
紧急控制装置
|
控制室设有制冷系统电源的总控制,但没有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上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8
|
事故排风机按钮
|
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
只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设置自动开停,未在制冷机房门外墙上 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9
|
加氨站
|
充氨口
|
?制冷系统充氨口未设置安全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未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没有有防滑沟槽;
③加氨用临时管道未用万向液氨装卸臂(鹤管)。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30
|
室外
制冷设备
|
防护围栏
|
?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未设防护围栏;
?未设置非操作人员的警示标识。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31
|
遮阳设施
|
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未设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32
|
安全阀泄压管
|
?安全总泄压管出口未高于周围 50m 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
?未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33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灯具、线路、开关不
|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所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不是防爆型。
|
限期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5.4涉氨制冷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
|
问题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
1
|
制冷、电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现场作业照片;询问作业人员、企业负责人明确作业人员的岗位。
|
2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特种作业操作证、读卡结果说明、对当事人询问。
|
3
|
未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现场照片
|
4
|
?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现场照片
|
5
|
未对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复制维护保养记录,无记录的通过询问确认;不能正常使用的现场照片。
|
6
|
锁闭、封堵安全出口。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现场照片
|
7
|
未为制冷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劳保用品发放台账,无台账的通过询问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确认。
|
8
|
?未编制液氨泄露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未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复制应急预案文本,没有的通过询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确认。
|
9
|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未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未落实;
?未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复制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测、评估或评价报告,没有的通过询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确认。
|
10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人员花名册,未查体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查体报告。
|
11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查体报告,复查报告,调离通知单,监护档案。
|
12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13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5.5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6.1涉爆粉尘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涉粉尘爆炸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省政府260号令的要求。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
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情况。
|
3
|
教育培训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
|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
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3
|
教育培训
|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
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序号
|
5
|
警示标志
|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查看。
|
6
|
劳动防护用品
|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
7
|
危险作业
|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
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
查阅危险作业票
|
8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
|
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粉尘:煤尘Ⅰ级作业3年、Ⅱ级及以上2年,棉尘Ⅰ级作业4~5年、Ⅱ级及以上作业2~3年,有机粉尘(木材、谷物植物性粉尘)Ⅰ级作业4~5年、Ⅱ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 85dB,2年)、高温1年;特殊作业人员:电工作业1年)。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9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
10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查看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
11
|
超标处理
|
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
1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
13
|
变更申报
|
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
14
|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6.2涉爆粉尘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建构
筑物
|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
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②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③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④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三一。
|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
2
|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
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②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
3
|
防爆防雷防静电
|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
①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②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4.7;5.1.1.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0, 4.2、4.3条;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2)第6.4
|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
|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014)第5.1.1.6条。
|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
|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
|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
|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
3
|
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
|
①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通。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
|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
4
|
除尘系统
|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
①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③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⑤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且两者应联锁保护。如: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安装以上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1、6.4.2、6.4.3、6.4.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7;6.3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第6.2.1.2。
|
查看定期清理记录,打开磁选器现场查看。
了解企业风管及火花探测报警、熄灭装置等等防爆装置设置情况、合格证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符合情况。
|
4
4
|
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
①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②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③铝镁粉尘及木粉尘除尘器应在负压下工作,其它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④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⑤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与建筑外墙保持90度、或180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进风管弯头处设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AQ4273-2016第11.2相关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6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11.2、11.3、11.4、4.1、4.5、4.6条。
|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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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
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②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并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③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泄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
④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3.8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2;9;11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9;6.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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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情况。
爆破片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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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尘罩及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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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②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取阻燃、防静电措施。主管道应分段(宜每隔6米)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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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2、1.4、2.1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4.3; 6.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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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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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尘系统
|
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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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②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报警。
③确定合理清理维保周期,并详细记录。
④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及防止粉尘自燃设施,采用湿式除尘应有防止产生氢气积聚的措施,应保持通风良好。
⑤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
⑤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水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4.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5、1.6;5.2.2、2.3条。
|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
4
|
除尘系统
|
除尘器输灰装置
|
①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②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取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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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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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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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斗式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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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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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
②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燃、防静电性能。
③斗式提升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3米。
|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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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置情况。
|
6
|
作业安全
|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
|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4.5条。
|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
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
|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3、4、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1条。AQ4272-2016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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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
6
|
作业安全
|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规范
|
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②清扫粉尘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2.2条。
|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清扫方式及工具,现场查看现场积尘情况。
|
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4.1条。
|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正确穿戴情况
|
7
|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
6.3涉爆粉尘企业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不满足法规要求
|
执法建议
|
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
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
安委会组成部门不全,未定期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记录
|
执法建议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限期改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3
|
教育培训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3
|
教育培训
|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
|
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应急演练
|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5
|
警示标志
|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
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6
|
劳动防护用品
|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7
|
危险作业
|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
进行动火等检维修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
|
执法建议
|
8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③职业健康检查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8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
|
周期超过规定期限;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9
|
职业健康检查
|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10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定期检测
|
①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②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
|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11
|
超标处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
|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1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初次申报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13
|
变更申报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14
|
建构筑物
|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轻型结构的单层建筑内或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
执法建议
|
15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
16
|
安全出口
|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
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17
|
电器防爆
|
粉尘燃爆场所是否使用防爆电器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18
|
除尘系统
|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19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20
|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
未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
21
|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22
|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23
|
干式除尘系统
|
是否采取防爆措施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24
|
锁气卸灰
|
是否安装锁气卸灰装置
|
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锁气卸灰装置。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25
|
作业安全
|
现场是否定期清理粉尘
|
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磁选器未定期清理。
|
当场整改
|
6.4涉爆粉尘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
|
问题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
1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员工花名册、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
2
|
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
安委会成立文件
|
3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3人询问培训情况。
|
4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教育培训档案
|
5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教育培训档案
|
序号
|
问题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
6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现场了解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
7
|
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
8
|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
9
|
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警示标志一览表、生产车间等重点部位警示标志设置照片。
|
10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
11
|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人员花名册,未查体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查体报告。
|
12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查体报告,复查报告,调离通知单,监护档案。
|
13
|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14
|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
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
序号
|
问题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
15
|
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现场检查照片
|
16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2-2010)第6.4.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粉尘防爆危险区域划分图,现场电气设备照片。
|
17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现场照片
|
18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现场照片
|
19
|
未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第6.6.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6条,《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
|
现场照片
|
序号
|
问题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
20
|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9.3.8条、9.3.5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5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现场照片。
|
21
|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第4.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现场照片。
|
22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7.5.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第4.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现场照片
|
23
|
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锁气卸灰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5.1.6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现场照片
|
6.5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7.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
集中执法标准
7.1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序号
|
重点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1
|
申报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查看申报回执,查阅申报表,核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是否一致,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种类。
|
2
|
生产布局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
查看作业现场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进行,工作场所是否住人。
|
3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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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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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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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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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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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报告、防护设施台账及档案,查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等,现场核查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岗位及设备并核对防护设施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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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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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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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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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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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用人单位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询问有关技术人员,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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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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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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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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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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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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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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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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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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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用人单位承包和外包协议书、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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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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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告知
合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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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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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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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格式是否按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要求,现场可询问劳动者是否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以及是否了解自身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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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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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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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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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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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安全与职业健康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地区,要保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健康培训不少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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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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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及结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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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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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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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委托书、职业健康投入的列支情况,对照劳动者名册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查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在岗劳动者名册,查看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报告。查阅书面告知书,查阅劳动者领取查体报告复印件签名表,查阅职业健康档案,询问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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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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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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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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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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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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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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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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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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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投诉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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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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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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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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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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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看查体报告书,对照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名单,与所在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核对,查看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回执,现场询问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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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专业检查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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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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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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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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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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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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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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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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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料粗碎、粉磨、混合、干燥、输送、包装等设备应设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易放散粉尘的加料点、卸料点及物料转运点应设置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并减少物料的落差高度;
②原料粗碎工序应采用加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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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 13691-2008)7.1.2.2和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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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除尘设施运行情况,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重点对照本要点检查粉尘逸散的作业岗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粉尘防护设施,粉尘防护设施是否满足防尘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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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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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料储存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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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粉状原料应储存在专用的库房或料仓中,不得开敞堆放;
②物料转运点应采用溜管形式,避免物料自由坠落;
③粉料输送应选择密闭性好的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选用胶带输送机输送物料时应进行有效的密闭;
④拆包、倒包作业应设吸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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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 13691-2008)7.1.3.1、7.1.4.3、7.1.4.1和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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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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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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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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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压机工序与其他生产工序应有隔离设施;
②可塑成型多余的泥料、注浆成型多余的泥浆应盛在专门的容器内;粉料静压成型工艺应采用封闭方式,料箱和模型中产生的含尘气流应有专门的风管吸入除尘系统净化处理;
③修坯和胚体钻孔应采用湿法或半干法作业,半干法修坯时作业点必须设置局部排风罩;确需干法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单独设置排风罩;修坯后应采用负压吸尘清洁坯体;采用正压吹尘的,应在清灰室进行,吹灰室应设除尘设施;
④人工施釉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⑤坯体砂轮切割、打磨及刷坯作业点应设置排风罩;
⑥成型车间和修坯岗位,应实行每班湿式清扫,防止二次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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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 13691-2008)7.22.2、7.2.2.3、7.2.3.1、7.2.3.6、7.2.3.3、
7.2.3.7和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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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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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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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采用专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置排风罩;
②煤和煤渣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③成品打磨作业应设置排风罩;
④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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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 13691-2008)7.3.2.1、7.3.3.2、7.2.3.7和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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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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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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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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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除尘设施风量和风速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
②除尘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符合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同性质粉尘、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不宜合用一个通风除尘系统;
③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除尘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避免积尘与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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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 13691-2008)8.1.3、8.2.2和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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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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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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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应配备水管、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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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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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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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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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种产尘设备,如破碎机、提升机、输送机、振动筛等应从工艺上进行密闭;给料、粉碎、混合、筛分设备均应进行整体或局部密闭;
②破碎机的进出料口应设密闭罩和通风除尘设施,必要时设喷雾洒水设施;
③粉料装袋应采用磅秤装袋或包装机装袋,并进行有效的通风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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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6.2.2、6.1.5和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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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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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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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料储存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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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封闭结构的原料库,其桥式抓斗吊车司机室,应安装净化装置;
②所有输送设备在受料点、卸料点均应密闭并设吸风罩(或在机体上吸风)集尘、除尘;
③输送筛下粉料的胶带输送机,进行全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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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GB 12434-2008)6.1.2、6.1.5和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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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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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制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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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压机供料槽应采用环形吸尘罩;
②磅秤密闭,应采用侧吸罩;
③砖坯检尺台应设吸风罩;
④清除砖坯表面浮尘作业,应进行通风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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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GB 12434-2008)6.3.3、6.3.4、6.3.5和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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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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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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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隧道窑的装砖台、卸砖台作业地点,应设有喷雾风扇;
②应采用专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吸风罩;
③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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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GB 12434-2008)6.4.2、6.3.7和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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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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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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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石灰乳工段铁鳞加工球磨机,应设除尘系统;
②竖窑出料口、冷却设备出料口,应设除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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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GB 12434-2008)6.5.2和6.6.5
|
12
|
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
|
除尘系统
|
①除尘设施风量和风速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
②除尘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符合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同性质粉尘、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不宜合用一个通风除尘系统;
③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除尘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避免积尘与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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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GB 12434-2008)7.1.1、7.1.4和7.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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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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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应配备水管、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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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34-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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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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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尘用品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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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为接尘岗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的防尘口罩。接触矽尘的劳动者应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其他应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KN90级别的防尘口罩。
②数量应满足粉尘防护需要,并按周期为劳动者更换。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尘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强接尘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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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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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个人防尘用品采购发票、防尘用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发放标准和领取记录等,现场检查劳动者佩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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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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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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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委托技术服务机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对有劳动者作业的粉尘作业岗位应全面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均应按规定检测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包括总尘和呼尘),性质不明的粉尘按规定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②定期检测重点检查粉尘作业岗位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是否按规定全部检测CTWA,含二氧化硅的粉尘是否进行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现状评价报告重点检查报告与现场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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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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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和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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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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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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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②重点检查体检机构是否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企业是否为所有接害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所有接害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是否符合规定,其中,矽尘: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2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1年1次;陶工尘肺: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4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2—3年1次;煤工尘肺: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3年1次。对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置。现场询问接触粉尘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并核对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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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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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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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处罚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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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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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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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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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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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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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全,所申报场所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报告不对应,引进建设项目未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未进行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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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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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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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回执、申报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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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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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有害作业未单独设置作业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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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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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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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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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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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如作业场所存在吃住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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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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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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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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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设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标准,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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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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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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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现场防护设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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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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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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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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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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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原材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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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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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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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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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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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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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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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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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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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包和外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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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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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格式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面,内容填写错误,劳动者不清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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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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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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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现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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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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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已过期,职业健康培训学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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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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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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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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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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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查体人数不足,查体项目漏项,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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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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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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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书面告知书或劳动者领取查体报告复印件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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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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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不全,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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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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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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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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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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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病例,未向安监部门报告,或有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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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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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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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体报告书、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回执、现场询问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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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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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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