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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17年

发布日期:2018-03-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科学技术协会 字号:[ ]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力举措,对推动我国科普事业发展、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和科普基地建设,促进科普活动广泛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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