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该表可不盖章):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有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款):
5、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法定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土地及在建抵押权,在办理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单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该表可不盖章);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有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款);
3、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单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4、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法定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四、企业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仅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及构筑物抵押权,地上有未确权建筑物,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抵押一并处置承诺书。
五、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如土地已抵押,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书及盖章的土地他项权利证和土地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书(原件);
9、房产测绘预测报告(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10、房屋未销售查询证明(需银行盖章确认);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个人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书、公证书;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4、还款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注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5、撤销备案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6、购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预告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银行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贷款结清证明或同意解除抵押证明;
5、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