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登记(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预告登记不需提供);
3、购房发票(原件);
4、购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单位购房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房屋维修基金票据(原件);
6、完税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宗地(位置)图、房产测绘图(2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1.2013年5月1日之前预抵押贷款未还清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房产抵押变更申请审核表;2.2013年5月1日以后预抵押贷款未还清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银行盖章)以及授权委托书,银行派工作人员到场共同申请办理。
二、个人二手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买卖合同(互换协议等)原件;
4、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5、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6、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1.涉及划拨用地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2.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转让需提供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批相关材料
三、单位房改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2、购房协议(原件);
3、购房发票(原件);
4、购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5、单位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改办审批材料(原件);
7、房屋维修基金票据(原件);
8、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9、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购买单位市场化公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2、转让协议(原件);
3、出让方为国有单位须出具财政局或国资委审批、备案意见;集体单位须提交职代会决议;公司制企业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受让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单位购房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房屋维修基金票据(原件);
6、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7、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提供原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涉及划拨用地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五、征地(拆迁)安置房登记
(一)有证拆迁安置房屋登记需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安置、被安置双方共同申请);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
3.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4.拆迁差价结算票据(原件);
5.房屋维修基金票据(原件);
6.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7.被安置方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8.被安置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无证拆迁安置房屋登记需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安置、被安置双方共同申请);
2.房屋拆迁协议书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
3.拆迁差价结算票据(原件);
4.户籍不在原拆迁位置的需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迁入或迁出证明;
5.房屋维修基金票据(原件);
6.办事处(镇政府)及村(居)委出具的拆迁前房屋的情况说明;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①被安置方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②被拆迁人去世的申请人需提供继承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六、拍卖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销售发票(原件);
4、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6、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7、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提供原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涉及划拨用地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七、房屋赠与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赠与双方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赠与协议(原件);
4、完税或减(免)证明(原件);
5、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6、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涉及划拨用地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八、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约定或协议(原件);
4、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5、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6、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房屋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继承权公证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4、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5、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6、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原件);
4、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完税或减(免)证明;
6、宗地(位置)图、房屋平面图(2份);
7、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被执行人拒不提交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原件的,应提交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复印件或档案复印件及声明原件作废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