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削减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济政字[2018]27号)要求,根据新形势下“放管服”和新旧动能转换有关精神,我局对职能职责范围所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县对开办药店布局的限制,废止2011年12月20日制定的《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店定点开办合理布局的规定》中“自2012年1月1日起,县人民医院东奎星路(南至金城路、北至财富天地商业街)两侧、县人民医院南金城路(东起奎星路,西至金山街)两侧的药店定点开办申请,我局将不再受理。”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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