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我县居民李某购买了王某的位于鱼山街道某小区回迁房一套。当时王某说房子面积为124.77平方,总价为35万。在李某拿到上房合同时发现房子面积实际为123.19平,与王某所说相差1.58平。拿钥匙时李某又缴纳了从2016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两年一个月的物业费3079元。李某觉着自己吃了亏,就去找王某退还1.58平房子差价和3079元物业费。王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于是李某找到鱼山司法所要求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得知,李某当时买房子时,王某也只是听宣传说房子是124.77平,具体多大自己也不知道。当时王某也提醒过李某,要不要看上房合同,李某说没必要,就没有看。后来李某拿上房合同时就在上房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说明李某已经认可房子面积为123.19平。关于两年一个月物业费问题,合同已经写着房子面积更改后产生费用由买方负担,所以3079元物业费应该由王某承担。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的做工作,详细的对王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王某同意退还李某物业费3000元,双方签订协议。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双方当事人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李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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