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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7-11 09:29:03 访问次数: 字号:[ ]



本委受理潘德杰与金乡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金劳人仲案字〔2018〕第39号),申请人潘德杰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72.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共计93257.5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8919日下午230分在金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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